我發現很多國民對有關條規存有誤解,以為完全禁止了所有類型的微型交通工具在國內的使用。但事實上,有關禁令並沒有包括傳統的腳車、以及公路以外的其它範圍包括私人產業、遊樂場,或其它公共場所如公園、體育館等。
ADVERTISEMENT
從早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沈可婷在上訴庭獲准保釋一案,到最近於開齋節前夕交通部長所作出的禁止特定微型交通工具在公路上行駛的宣佈,或許是時間點方面的巧合,我發現很多人已將沈可庭案件所涉及的蚊型腳車活動,跟如今在民間包括樂齡人士和年輕人之間非常普遍和時髦的微型交通工具如輕便摩托車(MOPED)、電動滑板車(E-SCOOTER)等混為一談或產生混淆。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陸路交通法令一直以來都沒有禁止任何符合規格的傳統型腳車(不管是人力或電動型),跟一般摩托交通工具(Motor vehicles)如汽車、摩托車等一起在公路行駛。在法令原有1987年版本第2條文針對有關交通(Traffic)的定義,也的確涵蓋了摩托交通工具、腳車、路人等。
當然,即便這類傳統交通工具被允許使用公路,但還是必須在一些細節進一步加以規範和管制,例如駕駛摩托交通工具者必須考取駕照、符合特定年齡資格等;而騎腳車者則必需確保其規格符合MS 2514大馬標準和大馬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所制定的使用腳車安全指南等。
而蚊型腳車最大的爭議點就在此,即由一般傳統腳車的設計加以改裝而成。而且由於已去除煞車系統而完全不符合基本安全規格,乃至於對其他公路使用者構成巨大風險。類似交通工具的改裝,在相關的陸路交通法令第12條文和使用腳車安全指南底下都是不合法的。
也因此,根據該原有的陸路交通法令第54條文,任何摩托交通工具駕駛者所涉及的危險和魯莽駕駛、吸毒或醉駕等罪行(第42至45條文),也可延用在有關腳車的騎士,並被施以首次犯錯最高罰款不超過300令吉,以及接下來的犯錯不超過1千令吉罰款或監禁3個月。
問題是,稍後由於有關當局或許已開始從沈可婷一案意識到有關蚊型腳車的嚴重安全威脅,再加上其它新穎的微型交通工具如輕便摩托車、電動滑板車等又開始逐漸在全球包括大馬盛行。因此在提呈有關陸路交通法令的2020年法案修改時,就索性刪除原有的腳車交通工具類型,並直接以涵蓋面更廣泛的所謂微型交通工具(micromobility vehicle)組別取而代之。
根據已修改的法令第2條文,微型交通工具指的是所有通過電子、引擎或人力驅動,或混合有關所有成分,以及時速不超過50公里的任何交通工具。簡單而言,不管是傳統型的腳車,或是屬於新科技產物的輕便摩托車、微型機動車如電動滑板車、或行動輔助工具等,都已一併被歸納為微型交通工具。
然後為了對類似微型交通工具的危險或魯莽等駕駛行為,包括蚊型腳車活動等起到更大阻遏和警惕作用,當局也一併修改了第54條文,將最高刑罰提高到5千令吉罰款和監禁1年。
問題是,2020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改,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管制微型交通工具的相關危險或魯莽駕駛行為,卻不足以管制如雨後春筍般的新科技產物,對全球包括大馬的傳統交通秩序所造成的文化衝擊。
科技的發展可謂一日千里,瞬息萬變。相信即便在3、5年前任誰也無法想像,一項輕便得猶如一支鐵棒,或原本作為玩具、休閒用途的產品,竟然能夠迅速崛起成為滿足人類基本需要的代步工具,或成為公共交通系統的銜接工具。而且比起傳統摩托交通工具,價格又來得更為大眾化和可負擔;比起傳統腳車,則更容易操作和擁有更遠途的覆蓋率。
問題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微型交通的盛行,一方面的確為人類帶來許多便利,包括在環境保護方面減低傳統摩托車的排碳量。但另一方面若繼續在這方面處於完全自由、放任狀態,或等到碰觸了底線、發生涉及傷亡車禍了,才來援引傳統危險、魯莽駕駛等法令加以制裁,則肯定難以避免將對其他傳統公路使用者構成無法低估的不便、干擾,乃至安全威脅。
所以即便是在非常崇尚自由、人權的西方先進國如英美、歐洲等,也已開始陸續制定相關法律以管制微型交通工具的使用。
而由交長所頒佈的2021年陸路交通(禁止使用特定微型交通工具)條規,也是在如此的大環境背景下於2021年12月17日正式在大馬生效,以維護廣大傳統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安全。
無論如何,我發現很多國民對有關條規存有誤解,以為完全禁止了所有類型的微型交通工具在國內的使用。但事實上,有關禁令並沒有包括傳統的腳車、以及公路以外的其它範圍包括私人產業、遊樂場,或其它公共場所如公園、體育館等。
更重要的是,根據條規第3(2)條文,交長也可在跟相關單位商討後,制定特定條件以允許有關微型交通工具在任何公路或部分公路行駛。所以有關條規並未完全禁止微型交通工具在國內的使用,並已未雨綢繆制定了相關宏觀的例外條規。
無論如何,為了確保對微型交通工具的使用規範能夠更細緻和明確化,以免引起廣大使用者的混淆和不便。我認為交通部理應儘速跟其它相關聯邦政府部門如房屋部、工程部配合,以及通過地方政府國家理事會跟各州地方政府等單位進行民意諮詢、交流和探討,並進一步制定一套更詳細、深入和完善的使用指南,尤其允許特定微型交通工具在符合特定資格的情況下,率先融入一些相對適合和安全的傳統公路範圍如腳車道、人行道、旅遊區、殘障人士專用道等,並順水推舟善用有關微型交通工具的優勢將其融入於一些新社區的城市規劃,提升相關公路設施包括設立更多更寬闊的微型交通工具專用道,與時並進平衡傳統和新穎交通使用者的需求。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