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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4pm 10/05/2022

纳吉父子欠税案

纳吉父子欠税案

纳吉父子欠税案 法院批准上诉准令

(吉隆坡10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其儿子拿督纳兹夫丁所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即法庭将择定日期,聆审父子针对内陆税收局在他们欠税案件获得简易判决提出上诉的所有理据。

纳吉和纳兹夫丁是在去年7月,针对高庭批准内陆税收局的简易判决,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简易判决是指在无需传召证人供证的情况下直接下判,随着诉得直,纳吉父子的律师将会尽快入禀上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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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线上聆审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通过线上的方式,聆审纳吉和纳兹夫丁针对他们拖欠所得税的案件,内陆税收局获准得简易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申请。

三司聆听申请方、答辩方和法庭之友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两司为拿督林添钻和拿督娜丽妮。

东姑麦润在下判时说,三司一致裁决,申请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和(b)条文的要求。

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阐明2项上诉条件,即(a)来自上诉庭就高庭行使其原有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案件或事宜所做出的裁决和谕令,包括第一次裁决涉及普通原则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争论的重要问题,以及联邦法院的裁决攸关公共利益。

另一项条件为(b)来自关于宪法任何条款有效性的裁决,包括相关条例的任何成文法的效力。

纳吉和纳兹夫丁是本案的申请方,代表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和魏永康(译音),答辩方则是内陆税收局,代表律师是哈兹琳娜,以及代表大马律师公会在此案中作为法庭之友的律师阿南德拉吉。

较早前,沙菲宜在陈词时提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阻止法庭考量任何抗辩所提出的主张,篡夺(usurp)法庭的司法权。

他说,按照1967年所得税第106(3)条文,高庭不能审理任何针对申请人税务评估过多、错误评估、上诉中或评估错误增税所提出的抗辩,而答辩方也在陈词中提到申请方在此案没有抗辩的权力,以及高庭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做出有利于答辩方的谕令,批准答辩方的简易判决申请。

他主张,这是违背及不符联邦宪法第121条款,该条文阐明赋予司法权力和权限审理任何案件。

他也说,税收局的举措试图让他的当事人破产,即便所得税特委会在这之前可以聆听他们针对税收评估过多所提出的抗辩理据。

哈兹琳娜在陈词时说,申请方已向所得税特委会提出上诉,对评估不满的事宜可以带到特委会,由特委会聆审申请方提出的上诉。

她也说,根据国家税收法,即便纳税人已向特委会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也必需缴付欠款,符合法律赋予内陆税收局以“先付款、后再谈”的惯例向纳税人追讨拖欠税额。

魏永康:将尽快入禀上诉通知书

另外,魏永康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向媒体透露,随着联邦法院做出这项裁决后,将尽快向法庭入禀上诉通知书。

2020年7月22日,高庭批准内陆税收局向纳吉追讨约16亿9000万令吉所得税欠款提出的简易判决申请;年7月6日批准内陆税收局向纳兹夫丁追讨3760万令吉所得税欠款案所提出的简易判决申请。

纳吉父子随后提出上诉,但在2021年9月9日被上诉庭驳回,维持高庭的裁决,即批准内陆税收局向他们分别追讨约16亿9000万亿令吉和3760万令吉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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