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如果碰到了路霸,最重要的是先按奈脾氣,不要被激怒,也儘量不要離開車,保護自己。車上的行車記錄器這時就能派上用場,成為重要蒐證工具。接下來你要做的就是儘快聯絡警方以及可以第一個時間趕來的家人朋友。
路霸事件接二連三發生,有的濫用緊急車道超車、有的把道路當成“我爸爸的路”為所欲為、有的向其他司機做出挑釁動作,直到受到廣泛關注,執法當局找上門,一些路霸才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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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些不文明的行徑究竟該如何管制?道路使用者保護自己的方式又有哪些?
帶著這些疑問,我試圖從《百格大家講》嘉賓——博特拉大學道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華和執業律師張菲倩找答案。
雖然“路霸”一詞沒有一個法律定義,但按專家說法,其行為可分成三個級別:第一是駕駛人員不滿其他駕駛人員,咒罵對方或是鳴笛;其次是追尾或不讓車輛進入車道;第三級別最為嚴重,路霸把對方車輛逼停,然後下車作勢攻擊或騷擾。
路霸的其中一個犯法行為就是魯莽駕駛,其中涵蓋濫用緊急車道、蛇形超車、緊貼前方車輛又碰撞該車等。從張菲倩經驗中得知,很多時候檢控官提控路霸時,不僅引用陸路交通法令,也會援引刑事法典提控,這意味著他們已犯下刑事案。
可以被引用的條文就包括:刑事法典第506條文(刑事恐嚇)、第324條文(持武器傷人)、第279條文(在公路魯莽駕駛或騎坐)、第427條文(蓄意破壞)。眾多路霸行為中,持武器傷人刑罰最重,除了是要坐牢、罰款,重犯者還得面對鞭刑。
訪談中,我對劉博士分享的故事印象深刻,“一箇中學的校長曾經跟我說過,他說其實那些所謂魯莽駕駛者或者路霸,他們在離開車的時候是一個好爸爸,他們是一個好丈夫,但很奇怪當坐上車就會變成路霸了。”
國人從小被灌輸在路上要小心的觀念,但長大後卻全都忘光光。這當中當然參雜許多因素,包括情緒問題、個人價值觀、執法不嚴等。而在路霸事件中,我們也可看到受害者被無禮對待後無法吞下一口氣,因而和對方較勁,結果讓事件惡化。套用劉博士所說的,一個巴掌怕不響,勸請民眾在使用公路時記得以和為貴,重要的是能安全到達目的地。而這不等同於要姑息路霸行為,而是在自保的同時,也促請當局提升執法力度,且藉由更好技術,如無人機展開執法。
除了嚴厲執法,我非常認同張律師認為立法單位必須修正過時法律的觀點。張菲倩舉例,很多時候發生了案件,只要不太嚴重就是罰錢了事,而欠缺威懾性的判決或處罰。可見國內法律須與時並進,才能達到警惕和懲罰效果。“立法了一定要執法,執法也要讓人民奉公守法。”在她看來,立法、執法,還有奉公守法乃減少路霸行為的關鍵所在。
最後要給讀者忠告的是,生活中如果碰到了路霸,最重要的是先按奈脾氣,不要被激怒,也儘量不要離開車,保護自己。車上的行車記錄器這時就能派上用場,成為重要蒐證工具。接下來你要做的就是儘快聯絡警方以及可以第一個時間趕來的家人朋友。
或許有些人會選擇駕車離開,但這就並不建議,因為對方可能展開追逐,甚至有引發車禍的危險。無論如何,希望各位都不會有需要用到這些建議的時候,更要奉勸路霸們不要因一時情緒,而害人害己,多想想如果你出事了你的家人怎麼辦?而如果受害者出事了他的家人又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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