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次聲明,我支持有條件廢除強制(唯一)死刑。批評我之前,先去讀讀李錩鈺的8本著作和幾部紀錄片吧!請學會“寬恕”,別一聽到“廢死”,就失了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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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被殺!”,這不是自我咀咒,當然標題也不是我設想的。
話說2010年3月13日,擔任過臺灣幾所大學校長的李家同在《聯合報》投書〈如果我被殺!〉一文,文章目的在於表達自己支持“廢除死刑”的堅定立場。他在文中宣稱如果被殺,他會寬恕殺他的人,也會為兇手祈禱。並表示社會應該注重“寬恕”的重要性。
“廢死”的言論當然會引起社會各界的議論,認為“非受害者家屬的第三者”沒資格參與是否寬恕兇手的討論!他的這篇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上維基百科去讀一讀。
我個人,人微言輕;胸襟也沒有李家同的寬大,沒法那麼輕易原諒兇手。所以萬一我被殺,原不原諒兇手,那得看我是怎麼個死法?如果我是呼朋引伴,一大群人去圍毆一個人,結果自己反被整死,這教活該,必須原諒兇手!反之亦然,一群人把我打死,我當鬼也不放過他們,三天兩頭出來嚇唬嚇唬!
撇開法律,就先說說人情和道理。說我們家的二郎武松吧,這個打虎英雄殺人很不含糊,大哥被潘金蓮毒殺後,他先走法律途徑解決行不通,乾脆私了。在大郎靈堂前手刃大嫂,再去獅子樓砍了西門大官人。法律判了他杖脊40,外加發配充軍兩千裡。這是依法判刑,不必置喙!
問題是,有人要武松死,充軍半途至“飛雲浦”,幾個差役想殺他不成;他立馬回頭去演一幕“血濺鴛鴦樓”,這一夜他殺了15口人,6男9女,包括丫頭和馬伕。按理說,只要殺了主謀張都監、張團練、蔣門神3人即可,結果這場血案有12人冤死。殺人之後,還在牆上寫下:“殺人者,打虎武松也!”
我對宋朝律法不熟,不曉得留在牆上的血書算不算自道?而冤死的12條人命又怎麼判?總之有點複雜,大馬“網軍專家”夠多,一定有解。
其實那年頭,衙門判案不太難,如果家中不夠富裕,凡犯法必先“刑求”,然後“先畫押再打死”或“先打死再畫押”,雖說事有先後,但結果都一樣,破案率100%。
中國史上有許多冤案,伍子胥、文種、白起、韓信、英布、岳飛、袁崇煥、于謙、張文祥,多到說不清……,單是武則天時期酷吏來俊臣的“羅織經”就搞了不知多少冤案?死人不知凡幾。
回到今天。“死刑”?目前聯合國195個會員國中有103個已經廢除死刑,56國保留但已凍結死刑,仍執行死刑的只有36國,這當然包括新、馬。
今天,國際特赦組織積極奔走,他們呼籲廢除死刑的原因很多,當然“冤獄”只是其中之一。但在大馬凡提到“冤案”,立馬犯了“真假衛道人士”眼中禁忌。他們會說99.9%的死刑不是冤枉的;反之同比例的死刑犯也說自己被冤枉。
我支持死刑,但不支持“強制”(唯一)死刑,因為從古至今,冤案多了去。有人說,大馬99.9%的死刑不冤枉,我不知道這數據從何而來?
從1970年至2001年間,大馬359人執行死刑。獨立至2022年也少過800人,所以支持99.9%論點者,意味著大馬從來沒有冤案,可以說司法公正,也可以說匪夷所思!
反觀臺灣,最近30年間至少有8起被平反的冤案(已經冤死的就不知道多少了),這其間死刑執行人數約160人,以此類推,至少5%是冤案。臺灣警方、法醫、檢察官、司法機關的辦案過程十分嚴謹,但依然有冤案產生。或許有人說,臺灣警方或司法人員專業素養太差,不如大馬,這一點我本人不想解釋!
我個人不反對死刑,但反對唯一的強制死刑。如果罪證確鑿,殺人如麻如武松者,是該處死。但如果是前兩週在新加坡走私44公克海洛因而處死的納加德蘭就值得商榷了;有本事就把幕後黑手揪出來,否則納加德蘭一死,這案子就“了結”了,大毒販逍遙法外!
我們翻開大馬《刑事法典》,有17條是強制死刑。這些犯罪的罪證有些舉證不易,也很容易因第三者(主謀)的自訴而被定罪,所以這些條文中,有些是值得討論是否需要修正?例如:
1.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殺;刑事法典第305條文
2.企圖謀殺;刑事法典第307(2)條文(強制性)
3.意圖謀殺而綁架或劫持;刑事法典第364條文
4.在安全區域內,持有槍械、彈藥及炸藥;1960年內安法令第57(1)條文(強制性)
5.與安全區域內攜帶或持有武器或炸藥的人同夥;1960年內安法令第58(1)條文
6.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1961年綁架法令第3(1)條文
以上法條對一些並未(真正完成)執行犯罪的罪犯(有些只是同夥),判他們蹲個長期苦牢難道不行?例如第364條文,人家欠你錢,最好不要上門討債還限制人家行動,分分鐘犯上“綁架刧持”的死罪;第3(1)條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這些罪真的該死嗎?經常物極必反,反正“非法拘禁他人”可能死刑,不如把人質弄死算了!
有多少證據就說多少話,全球知名的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一生經手6千餘起刑案,包括如肯尼迪總統被殺案、克林頓桃色案、“911事件”、美國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更多的是用“微弱物證”平反被冤枉的民間案件!
他有一個很著名“桌腳理論”,將偵查罪案中所謂的“現場、人證、物證、運氣”4個項目列為偵破案件的要項,他稱之為桌腳理論,所以常靠蛛絲馬跡破案。
人活著不容易,不要以為“99%”證據就可以當成死罪判決;抱歉,冤案著就發生在那“1%”。
我再次聲明,我支持有條件廢除強制(唯一)死刑。批評我之前,先去讀讀李錩鈺的8本著作和幾部紀錄片吧!請學會“寬恕”,別一聽到“廢死”,就失了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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