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訊)上訴庭今日擇定6月28日,針對沈可婷就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再次進行案件管理。
上訴庭今日未擇定此上訴案的聆審日,以待此案的所有相關文件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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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主簿官莫哈末凱里是在今早以視頻會議軟件Zoom為沈可婷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案件管理後,擇定上述的日期進行案件管理。
沈可婷是此案的上訴人;答辯人則是控方。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是由聯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所領導的律師團。在推事庭和高庭階段代表沉可婷的法依查,也是此律師團的一員。
根據辯方律師團其中一員蘇雪妮在案件管理結束後,接受媒體詢問時指出,律師團的其中一名成員哈威德吉星在今日的案件管理中,告訴莫哈末凱里,斯里南日前已同意受委為沈可婷上訴案的代表律師,並會帶領律師團隊,參與此案的上訴工作。
她說,在今日的案件管理中,辯方律師團也告知莫哈末凱里,法依查致函給新山高庭,以要求索取此案在新山高庭上訴期間的相關文件,庭審的記錄以及相關的陳詞文件。
她也確認,今日的案件管理也確認了斯里南領導的律師團在此上訴案的任命。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准。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今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沈可婷目前是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
根據控狀,沈可婷被控於2017年2月18日大約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身為車牌號為“JQB 9984”的轎車司機,在顧及一切關於路況的所有事項後(包括有關路段的類型、情況和大小),以魯莽或危險的方式駕駛,導致8名腳車騎士死亡。她因而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因魯莽或危險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
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但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5000令吉但不超過2萬令吉。
上述8名死者分別是莫哈末阿茲烈、莫哈末沙魯、莫哈末菲道斯、法勿佔、莫哈末阿哈、莫哈末哈利都、莫哈末沙魯尼佔以及海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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