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會議週五表決通過《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常態化疫情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有關要求、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即日實施。
《決定》包括個人未按照規定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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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鄭州晚報報道, 按照《決定》,處於商場、超市、電影院、會場、展館、機場和酒店公用區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時;乘坐廂式電梯和飛機、火車、長途車、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處於人員密集的露天廣場、劇場、公園等室外場所時;醫院就診、陪護時,接受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等健康檢查時;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和發熱等症狀時;在餐廳、食堂處於非進食狀態時,應當規範佩戴口罩。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托幼機構和學校工作人員、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快遞外賣從業人員、境外輸入和汙染傳播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等重點人群,按照行業規定規範佩戴口罩。
《決定》要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建築工地、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管理者、經營者,應當主動申領並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做到“一門一碼”“一店一碼”“一場所一碼”;嚴格落實掃碼登記相關規定,安排人員負責查驗,做到逢進必掃。對於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要求相關場所應當提供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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