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讀者說,發展商在賣屋廣告或者是促銷小冊子,會有類似土地抵押(Land Charge)、土地債權(Land Encumbrance)這些字眼,這些字眼通常都比較小號,如果沒有仔細看,多數會被忽略。
請問:“這對發展商、銀行或有關產業的買主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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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林若輝律師說,土地債權被解釋為土地面對的障礙,就是在土地設定債權或抵押權,在土地設定債權包括進行抵押、加以凍結、留置權、地役權等等。
土地抵押的情況是地主以土地做為領取銀行貸款的抵押資產,銀行在該土地擁有基本權益。
假如土地被設定債權或抵押權,對業主的影響是業主不能出售有關土地,除非債權或被抵押權獲撤銷。
換句話說,假如買家購買了一片面對土地債權或抵押權的土地,土地可能無法註冊在他的名下,除非是撤銷債權或抵押權。假如存在土地債權或土地抵押權,銀行也不可能發放貸款,直到有關障礙被移走為止。
至於土地抵押,主要是保障提供貸款給買主銀行的權益,在買家向發展商購買房屋時,存在發展商將土地抵押給銀行,以領取發展產業計劃貸款的土地債權;因此買賣合約裡邊有一條款,指明發展商在移交新屋鎖匙給買主之前,必須撤銷土地面對的抵押權,這樣發放貸款給買主的銀行權益才獲得保障。
“留置權”(Right of Retention/Possession)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之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內,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獲得賠償。
至於“地役權”(Easement on the Land),通常指的是依據契約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
本欄並無作出任何股票交易的建議,一切買賣盈虧自負,在採取投資行動前,請依本身的投資條件與情況,及向你的證券經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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