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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12pm 23/05/2022

斯里南

高级副检察司

斯里南

高级副检察司

法院驳纳吉沙菲宜申请 斯里南续任高级副检察司

(布城23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一致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其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针对前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哥巴受委为,领导检控涉及他们二人的案件是否合法一事,所提出的司法检讨上诉准令申请。

这也意味着斯里南将继续担任相关案件的高级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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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透过线上Zoom视讯软件进行法庭程序,并在聆听了申请方和答辩方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两司为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和拿督王南吉。

此上诉准令的申请方分别是纳吉和沙菲宜,答辩人则是政府、总检察长和斯里南。沙菲宜是纳吉的代表律师,哈德威吉星则代表沙菲宜;代表答辩方的是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

需证明有关法律问题新颖

莫哈末扎瓦威在裁决时指出,由于这是上诉准令的申请,因此申请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必需满足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下所阐明的条件。

“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法律问题,另一个条件则是必需成功证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是新颖的。”

他说,申请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已在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安华要求撤换肛交案首席主控官沙菲宜的案件中,有了定夺,且获得联邦法院的认可。

沙菲宜当年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第379条文及联邦宪法第145条款下,获总检察长通过“授权”方式被委任为有关上诉案件的主控官。

莫哈末扎瓦威进一步说,在上述案件中的判决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和第379条文下,涉及两种任命方式。

“在第376(3)条文下,是由总检察长直接任命;第379条文则是通过授权任命。我们没有理由偏离这两种情况。”

他说,因此,此案申请方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被驳回,无需支付堂费。

沙菲宜:受委存利益冲突

较早前,沙菲宜在陈词时强调,斯里南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受委为高级副检察司,存在利益冲突。

他提出的法律问题包括,总检察长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行使权力,任命合适的人担任副检察司,是否易于接受司法检讨?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总检察长是否有权或有正当理由任命执业律师为临时高级副检察司?”

可直接委高级副检察司?

他提出的另一道法律问题则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总检察长是否可以在没有委任律师为副检察司的情况下,就直接委任该名律师为高级副检察司?

纳吉是在2018年12月入禀司法检讨申请,以撤换斯里南在其涉及的1MDB相关案件中担任高级副检察司;沙菲宜也入禀司法检讨申请,以撤销斯里南受委领导他被控涉及950万令吉洗黑钱案件检控团的资格。

高庭是在2020年8月28日,驳回纳吉和沙菲宜针对斯里南受委为高级副检察司,领导检控涉及他们二人的案件是否合法一事,所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

纳吉和沙菲宜随后就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申请。上诉庭三司在2021年11月8日一致驳回二人的上诉申请。二人随后入禀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以针对上诉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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