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訊)聯邦法院三司一致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其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針對前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受委為高級副檢察司,領導檢控涉及他們二人的案件是否合法一事,所提出的司法檢討上訴準令申請。
這也意味著斯里南將繼續擔任相關案件的高級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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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透過線上Zoom視訊軟件進行法庭程序,並在聆聽了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作出上述裁決。另兩司為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和拿督王南吉。
此上訴準令的申請方分別是納吉和沙菲宜,答辯人則是政府、總檢察長和斯里南。沙菲宜是納吉的代表律師,哈德威吉星則代表沙菲宜;代表答辯方的是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
需證明有關法律問題新穎
莫哈末扎瓦威在裁決時指出,由於這是上訴準令的申請,因此申請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必需滿足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條文下所闡明的條件。
“其中一個條件就是法律問題,另一個條件則是必需成功證明有關的法律問題是新穎的。”
他說,申請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已在公正黨主席拿督斯里安華要求撤換肛交案首席主控官沙菲宜的案件中,有了定奪,且獲得聯邦法院的認可。
沙菲宜當年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第379條文及聯邦憲法第145條款下,獲總檢察長通過“授權”方式被委任為有關上訴案件的主控官。
莫哈末扎瓦威進一步說,在上述案件中的判決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和第379條文下,涉及兩種任命方式。
“在第376(3)條文下,是由總檢察長直接任命;第379條文則是通過授權任命。我們沒有理由偏離這兩種情況。”
他說,因此,此案申請方提出的上訴準令申請被駁回,無需支付堂費。
沙菲宜:受委存利益衝突
較早前,沙菲宜在陳詞時強調,斯里南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下受委為高級副檢察司,存在利益衝突。
他提出的法律問題包括,總檢察長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下行使權力,任命合適的人擔任副檢察司,是否易於接受司法檢討?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下,總檢察長是否有權或有正當理由任命執業律師為臨時高級副檢察司?”
可直接委高級副檢察司?
他提出的另一道法律問題則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下,總檢察長是否可以在沒有委任律師為副檢察司的情況下,就直接委任該名律師為高級副檢察司?
納吉是在2018年12月入稟司法檢討申請,以撤換斯里南在其涉及的1MDB相關案件中擔任高級副檢察司;沙菲宜也入稟司法檢討申請,以撤銷斯里南受委領導他被控涉及950萬令吉洗黑錢案件檢控團的資格。
高庭是在2020年8月28日,駁回納吉和沙菲宜針對斯里南受委為高級副檢察司,領導檢控涉及他們二人的案件是否合法一事,所提出的司法檢討申請。
納吉和沙菲宜隨後就高庭的裁決,提出上訴申請。上訴庭三司在2021年11月8日一致駁回二人的上訴申請。二人隨後入稟聯邦法院,申請上訴準令,以針對上訴庭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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