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5日訊)吉隆坡民事高庭於2021年12月29日在3名來自不同組織人士挑戰華淡小違憲一案裁定,華淡小使用華語及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符合聯邦憲法的。
根據董總主席陳大錦提供的法庭文件,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在書面判詞中說,多源流學校在的我國獨立前已存在,並獲得當時生效的條例的承認,而從獨立至頒佈1996年教育法令,近40年來,多源流學校的存在基本上沒有受到挑戰及爭議,1996年教育法令無疑維持對多源流學校的持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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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全國目前有超過1800所多源流學校,約有50萬名不同種族的學生(包括馬來學生)。
多源流學校非公共機構
他說,在多源流學校不是公共機構方面,有鑑於聯邦憲法第152條款的歷史及立法背景,以及當時制定憲法者的意圖,在華文及淡米爾文學校使用非馬來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不是為了官方目的,這不違反憲法第152(1)條款。
他說,這樣使用語言並不違憲,受憲法第152(1)條款(a)及(b)的保護。
他說,真實及適當地詮釋憲法第152(1)條款,不妨礙成立及維護多源流學校作為國民型學校,這些學校也使用國家教育系統裡所有學校,所採用的國民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
專注憲法第152(1)條款詮釋
他說,判決主要專注於憲法第152(1)條款的詮釋,沒有深入探討國語在促進民族認同及團結,或在國家建設過程中的角色。
他指出,所有學校教學標準的問題,國家教育系統是否足夠包容,以及學術進步和卓越是否優先於其他問題,最好由行政及立法機構處理。
他說,訴訟中提出兩道主要問題,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條文是否與聯邦憲法第152條款不一致,以及多源流學校的存在違反聯邦憲法第5、8、10、11和12條款,有關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駁回起訴人的主張。
莫哈末納茲蘭在判詞中講述大馬多源流學校的歷史背景,他說,多源流學校在聯邦憲法制定前就已存在,1935年的馬來聯邦教育年度報告記載,馬來亞最早的華文學校成立於1815年,淡米爾語學校則始於1870年代。
他說,馬來亞聯邦政府也制定國家教育計劃,提供6年的免費初級教育,以母語馬來語、華語、淡米爾語及英語作為教學媒介語。
多源流學校長期獲認可
納茲蘭重申,多源流學校在國家教育的立法框架中,長期獲得認可。
他說,以前是在1952年的教育條例、1957年教育條例以及1961年教育法令下,如今則是1996年教育法令。
他指出,政府行使這項憲法權利,不僅限於對這些語言的研究,而且根據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還延伸到使用這些語言。
“在我看來,這包括作為一種教學媒介。”
他提及,起訴人聲稱,多源流學校的存在和這些語言的使用,導致官方語言馬來語的使用被邊緣化。
對此,莫哈末納茲蘭指出,與大學不同,多源流學校並非公共機構,因此,使用非馬來語教學並非出於官方目的。
拉薩報告允保留用母語
他說,1956年拉薩報告引入了一項妥協措施,允許多源流學校保留使用母語,而馬來語將成為國立學校的主要教學語言。
他指出,不難看出的是,拉薩報告中包含的建議,即國民教育系統應包括以馬來語為教學語言的標準小學,及以英語、淡米爾語或華語為教學語言的標準型小學,在1956年6月獲得聯邦立法會接納,這也反映在隨後的1957年教育法令中。
此案的起訴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島馬來學生聯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再納阿比丁(代表馬來作家聯盟,GAPENA)。他們尋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和第28條文,允許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為主要媒介語,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
此案有13名答辯人,分別是教育部長、馬來西亞政府、拿督劉華才(代表民政黨)、阿索佔(代表國大黨)、拿督張盛聞(代表馬華)、拿督王超群(代表教總)、陳大錦(代表董總)、吉隆坡中華獨立中學、仄拉瑪(代表Persatuan Thamizhar Malaysia)、巴布拉斯(代表霹靂淡米爾人協會)、卡尼亞班(代表馬來西亞淡米爾學校福利聯盟退休教師協會)、土著權威黨(PUTRA)及拿督王鴻財(代表馬來西亞華文理事會)、柏瑪魯(代表馬來西亞淡米爾民族協會)和古瑪然(代表淡米爾學校校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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