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议员被开除党籍,就直接悬空议席进行补选,这样就会给党领袖无限大的权力。
现在执政党和反对党都同意在国会提呈反跳槽法案。最重要的是,修改宪法第10条款的“结社自由”保障。在1992年的“吉兰丹州议会对垒诺丁沙叻”一案,法庭裁定,议会悬空跳槽议员的议席,是违宪的行为,因为限制了该议员的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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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修改了宪法这一条款,通过了反跳槽法,是否能根治政治青蛙的问题?
先谈反跳槽法。政府计划提呈的反跳槽法,阐明若某位当选议员选择离开本身的政党,就自动悬空其议席,进行补选。
这样的法律,无法真正解决跳槽问题。如果该议员被开除党籍,就直接悬空议席进行补选,这样就会给党领袖无限大的权力,造成议员将党的利益凌驾于选民的利益,吃亏的还是人民。
如果开除党籍不等于跳槽,那么有关议员若想跳槽,他就会做出种种违背党理念的行为,如过分攻击党、在补选或者州选为敌对阵营站台,或者不参加任何党的活动,以博取被开除党籍,却又保住本身的议员资格。
其次,谈谈罢免法。有国阵议员单方面提出“罢免法”。前不久,台湾高雄市长韩国瑜就遭到罢免,丢了市长一职。罢免始于选民联合向选委会提呈对议员的罢免请愿。
当提呈罢免要求的选民达到法定的数量时,就会进行投票。至于该议员会不会被罢免,则看投票成绩而定。如果成功罢免,那么就会进行补选。
台湾的罢免法门槛,是选区选民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若选区有10万名选民,只要2万5000人同意罢免,该议员就会被罢免,然后进行补选。当然,这个数目可视国情而定。
考量了马来西亚几次州选的投票率,罢免法要人民投票两次,即罢免和补选。在这样的政治冷感前提下,议员跳槽也未必能启动罢免和补选。
如果罢免的门槛太高,那么就很难罢免跳槽议员,反之如果门槛太低,可能会有组织滥用罢免法,即使该议员没跳槽,也一直提呈罢免要求。假如一过门槛就进行投票,若投票不成,就到其他选区试一试,造成劳民伤财。
我认为,在跳槽和民主之间的灰色地带,有一个很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政党名单”。
举个例子,如果在安邦这个选区,有希盟、国阵、国盟和独立人士参选,那么政党在该选区提出3人来竞选。
如果希盟胜出,那么就由希盟在安邦选区的3人名单中的一号来当议员,二号和三号则是候补。
如果一号议员跳槽、破产、过世,或者辞职,那么直接由二号补上当议员,以此类推。如果三个都出了问题,才补选。假如是独立候选人当选,那么该议席就会跟随个人,而不是人和政党。
这样的做法,除了确保民主,还保障了该跳槽议员的结社自由,只是他不能保留议员一职,人民则省下了补选这个麻烦,政府也节省经费。还有就是,二号和三号候补议员,可以当成学习,开始为民服务,为未来当一号候选人累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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