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8日訊)大馬貸款者與消費者解決方案協會(4PM)主席羅斯蘭莫哈末阿里夫透露,我國至少有5家金融機構因出售爛賬資料給3家公司,而被指違反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709法令)。
他對《馬來西亞前鋒報》說,有貸款者向該協會舉報後,揭露上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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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相關法令本應保障個人權利,以避免任何公司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做出販賣、分享或利用資料的行為。
他說,取得爛賬資料的第三方,對貸款者採取收債行動,但按照1953年有效年限法令(Akta Had Masa)的規定,收債人不能在6年期限後追討爛賬。事實上,相關金融機構可尋求庭令,以便貸款者同意立即清還爛賬。
“許多貸款者是不能在6年後被追討爛賬,但仍有收債人追討爛賬,且他們並沒有權利移交貸款者資料給第三方。
“當相關資料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出售,收債人就會向貸款者追債和施壓,有者在辦公室或住家被騷擾,如阿窿、流氓的收債人,令有些貸款者陷入抑鬱情緒,有者甚至要自尋短見。”
據羅斯蘭說,上述個人資料涉及國內4家金融機構的數百萬爛賬貸款者帳戶,相信是故意洩露給第三方。
他也說,當涉及銀行以每一個帳戶個資,以超過1000令吉的價格售賣給第三方時,就造成個人資料洩露的事件發生。
他表示,儘管國家銀行已獲悉此事,但當局目前尚未採取任何行動。
“國行需要發佈指南,他們不能放手不管此事,反之應確保金融機構不售賣爛賬資料,並尊重國家法律。”
“不要只想著賺錢,最終讓人民受苦成為受害者。政府有必要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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