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14日訊)600毫升礦泉水賣3令吉30仙、75克薯片賣5令吉!座落在英雄廣場的GSC電影院被控售賣價格不合理的礦泉水和薯片,牴觸反暴利法令,遭法庭罰款4萬5000令吉。
甲州貿消局發表文告表示,此案昨日在甲州愛極樂地庭宣判。法庭較早前傳召訴辯雙方證人出庭供證,經過審理和考量,地庭女法官娜莉曼作出相關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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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副檢察司沙斯華尼、沙林華西和郭淑敏(譯音)主控。
根據文告,位於馬六甲的GSC電影院是以每瓶3令吉30仙售賣600毫升礦泉水,以及每包5令吉售賣75克薯片而被控。共有7名證人被法庭傳召出庭供證,而該電影院也無法出示證據證明他們所售賣的礦泉水與薯片處於合理價格水平。
GSC電影院代表律師早前要求法庭降低罰款,並指當事人是首次犯錯,包括售賣的礦泉水和薯片出現價格上的技術錯誤,所得盈利也不高。
法庭最終裁定該電影院違法反暴利法,宣判罰款4萬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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