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避免死刑犯可能冤死的部分,最重要的环节应该是在侦查与检察的阶段。如果有关当局的侦办能力与态度严谨和全面,不疏也不漏,哪会有冤枉好人之说?
政府同意废除强制死刑,改由法庭酌情决定判不判死刑,有被说成是某某人的胜利,也有说这种司法处决依然是残暴和倒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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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死刑并没有完全废除,但是法庭多给了一个缓冲机会,法官多了一个思考和讨论的空间,让准死刑犯增加一线生机。
最后的结果,准死刑犯会不会“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这个“法庭酌情”才是他生命的终极判决。
算起来,在“废死”这个课题上,本来只是有主张“完全废除死刑”和“反对废除死刑”两个阵营,如今再多出一个“废除强制死刑”的中间派了。
主张废死的组织说,废除死刑除了可避免死刑犯可能冤死,也提供他们可能重生的空间。话是说得头头是道,好像在情也在理,但是焦点完全集中在刑法修改,在审判结果的尽头去伸张正义,毕竟还是迟来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
都已经走到“判不判死”的审判阶段了,若把死刑犯的“逃过一死”,改成终身监禁或坐死牢说成“重生”,未免把“重生”的标准立得太低,除非免死真的能让犯人争取到翻案至恢复自由,那才有可能重生。
在避免死刑犯可能冤死的部分,最重要的环节应该是在侦查与检察的阶段。如果有关当局的侦办能力与态度严谨和全面,不疏也不漏,哪会有冤枉好人之说;如果有一套健全的机制能够区分出死刑犯是被诬陷和被欺骗,他们又哪会走到生死审判台?
如今把生死选择权交到依法下判的法官手上,让法官从别无选择到酌情决定,这样的压力理应一早就在刑侦阶段消弭了。
关于保留死刑,并无法证明可降低犯罪率之说,应该是放诸四海皆凖。
只要高利的死罪、非法勾当消除不了,视死如归、被诬陷和被欺骗的案例依然会继续发生,而那些惯犯都是已知的冒险者,有说“赔钱的生意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做”,所以对这些人来说,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大打折扣的。
法庭上是讲证据的,也就没有所谓的“不知者不罪”之说,所以被诬陷者和被欺骗者在证据面前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不是法庭的问题,法律也早已有了定论。
如今政府在法律方面依法入手,修法让死刑犯有机会免死而只受活罪,也有社会组织担心或会提高犯罪率,因为不必面对死罪了就可以敢敢做案,这一点还得待他们提供可信赖的数据来支持,靠想像的毕竟说不凖。
还有一点得好好处理的是,废除强制死刑有没有落实在已经判刑的死刑犯?若是的话,对那些用尽洪荒之力将罪犯送到死囚室的受害者家属,政府要如何向他们交代?判死或饶命都是政府前后说了算的话,叫家属情何以堪。
政府给予受害者与家属的正义,应该继续伸张,废死新法理应实施在新法通过后的罪案,新法没理由实施在已经终极判决的案件,尤其是关乎生死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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