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避免死刑犯可能冤死的部分,最重要的環節應該是在偵查與檢察的階段。如果有關當局的偵辦能力與態度嚴謹和全面,不疏也不漏,哪會有冤枉好人之說?
政府同意廢除強制死刑,改由法庭酌情決定判不判死刑,有被說成是某某人的勝利,也有說這種司法處決依然是殘暴和倒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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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死刑並沒有完全廢除,但是法庭多給了一個緩衝機會,法官多了一個思考和討論的空間,讓準死刑犯增加一線生機。
最後的結果,準死刑犯會不會“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這個“法庭酌情”才是他生命的終極判決。
算起來,在“廢死”這個課題上,本來只是有主張“完全廢除死刑”和“反對廢除死刑”兩個陣營,如今再多出一個“廢除強制死刑”的中間派了。
主張廢死的組織說,廢除死刑除了可避免死刑犯可能冤死,也提供他們可能重生的空間。話是說得頭頭是道,好像在情也在理,但是焦點完全集中在刑法修改,在審判結果的盡頭去伸張正義,畢竟還是遲來的正義,雖然也是正義。
都已經走到“判不判死”的審判階段了,若把死刑犯的“逃過一死”,改成終身監禁或坐死牢說成“重生”,未免把“重生”的標準立得太低,除非免死真的能讓犯人爭取到翻案至恢復自由,那才有可能重生。
在避免死刑犯可能冤死的部分,最重要的環節應該是在偵查與檢察的階段。如果有關當局的偵辦能力與態度嚴謹和全面,不疏也不漏,哪會有冤枉好人之說;如果有一套健全的機制能夠區分出死刑犯是被誣陷和被欺騙,他們又哪會走到生死審判臺?
如今把生死選擇權交到依法下判的法官手上,讓法官從別無選擇到酌情決定,這樣的壓力理應一早就在刑偵階段消弭了。
關於保留死刑,並無法證明可降低犯罪率之說,應該是放諸四海皆凖。
只要高利的死罪、非法勾當消除不了,視死如歸、被誣陷和被欺騙的案例依然會繼續發生,而那些慣犯都是已知的冒險者,有說“賠錢的生意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所以對這些人來說,死刑的威嚇作用是大打折扣的。
法庭上是講證據的,也就沒有所謂的“不知者不罪”之說,所以被誣陷者和被欺騙者在證據面前叫天不應叫地不靈,不是法庭的問題,法律也早已有了定論。
如今政府在法律方面依法入手,修法讓死刑犯有機會免死而只受活罪,也有社會組織擔心或會提高犯罪率,因為不必面對死罪了就可以敢敢做案,這一點還得待他們提供可信賴的數據來支持,靠想像的畢竟說不凖。
還有一點得好好處理的是,廢除強制死刑有沒有落實在已經判刑的死刑犯?若是的話,對那些用盡洪荒之力將罪犯送到死囚室的受害者家屬,政府要如何向他們交代?判死或饒命都是政府前後說了算的話,叫家屬情何以堪。
政府給予受害者與家屬的正義,應該繼續伸張,廢死新法理應實施在新法通過後的罪案,新法沒理由實施在已經終極判決的案件,尤其是關乎生死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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