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高庭今日發出準令予趙明福的父母,以聆聽趙明福父母要求法庭宣判警方疏忽,以及在一個月內完成13年前命案調查一事所提出的司法檢討申請。
承審法官拿督努林巴達魯丁今日在聆聽申請方和答辯方律師就有關法庭是否有權聆審相關司法檢討申請的陳詞後,發出上述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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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隨後擇定6月30日通過電子審查(E-review)進行下一步的案件管理。
申請方代表律師為藍卡巴星,而高級聯邦律師三蘇伯哈山、阿末哈尼爾及聯邦律師莫哈末沙叻胡丁則代表總檢察署反對趙明福父母提出司法檢討的申請。
行動黨蕉賴區國會議員陳國偉也現身法庭,聆聽今天的法庭程序。
藍卡巴星:命案已13年
申請人要求終局
較早前,藍卡巴星在陳詞時說,趙明福命案的調查已經進行很長時間,命案在2009年發生,趙明福逝世已13年,而申請人要求的就是一個終局。
“雖然過去發生很多事情,其中包括上訴庭做出的裁決,但重點是趙明福命案自2009年以來,並沒有一個終局。”
他也引述數宗案件作為相關案例,其中包括2016年聯邦法院在英迪拉訴全國總警長的裁決,即聯邦法院裁定,針對全國總警長未能執行高庭的藐視庭令,發出公務員職務執行令是正確的。
法庭有權諭令警調查
他在庭外受詢時說,隨著法庭發出準令予趙明福父母后,這意味著法官同意法庭有權諭令警方進行調查。
但他補充,這只是法官在聆審之後做出裁決的事宜,以決定是否批准趙明福父母的司法檢討,諭令警方完成趙明福命案的調查,目前的階段只是給予準令聆聽有關申請。
總檢署:公共當局疏忽
不應通過司法檢討提訴求
代表總檢察署的三蘇伯哈山則以申請方不適宜通過司法檢討提出訴求為由,反對申請方提出申請。
他說,申請方針對公共當局的疏忽所提出的訴求,屬於私法領域,並不在公法領域,因此應該入稟傳票而不是通過司法檢討提出訴求。
他說,進行刑事調查程序不是司法檢討的監督管轄權,法庭應該駁回這項申請。
指總檢署數次退報告
“警未完成命案調查”
今年1月4日,趙明福父親趙亮輝(74歲)和母親張秀華(69歲)通過卡巴星律師樓,入稟法庭尋求司法檢討,並將全國總警長、警方刑事罪案調查局總監、大馬皇家警察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四答辯人。
趙明福父母要求法庭宣判答辯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調查,已違反1967年警察法令第20(3)條文。
他們也要求法庭宣判警方疏忽及試圖否決申請方在聯邦法院第8條款下所享有的憲法權利,並要求第一答辯人從裁決日起,在一個月內完成趙明福命案調查。
他們入稟司法檢討的理據是,儘管已成立3個特別小組調查死因,但調查結果都不完整,因為根據第二答辯人志期2021年9月21日信函,總檢察署已在2021年9月3日把調查報告退回給全國總警長。
他們說,總檢察署已數次退回相關調查報告予第一至第三答辯人,以進一步調查,這顯示警方尚未完成命案調查,即便命案發生在近13年前。
【新聞背景】
趙明福赴反貪會錄供
被發現臥屍5樓陽臺
趙明福生前是時任雪蘭莪行政議員歐陽捍華的政治秘書,在2009年7月16日被發現臥屍在沙亞南商業廣場5樓陽臺,此前他被帶到同大樓的14樓反貪汙委員會辦公室錄口供。
沙亞南驗屍庭在2011年1月5日裁決趙明福死亡非自殺或他殺,無法對死因作出確鑿結論而列為懸案,不過皇家調查委員會報告在同年7月21日裁定趙明福死於自殺。
上訴庭在2014年9月5日裁定趙明福是遭一名或數名不知名人士的非法行為所導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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