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在上周公布发现3万1598个体,包括个人、企业、公司及其他单位,未向当局注册或申报实际收入。根据数据和相关分析,这造成国家的直接税收流失预计达6亿6500万令吉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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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严谨
针对税务审查(Tax Audit),1967年所得税法令条款赋予税收局各项权力,请参阅图表。为了取得完整资料以确定一名纳税人士是否应被征税,税收局有权要求纳税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呈及出示账簿、账目、特定报表等文件。
虽然税法规定纳税人得亲自会见税收局总监,把上述文件与资料呈交上,但一般上,税收局不会要求纳税人这么做。纳税人若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税收局总监在所得税法令下要求的信息,该费用则不准许扣除。
向银行获取纳税人户头资料?
之前文章我们谈过,税收局不能任意直接向银行获取纳税人户头资料。不过,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今年新增的106A条文,允许税收局在获得法庭批准债权扣押(Garnishment proceeding)后,可以直接向银行获取相关纳税人的银行户头资料,通过查封或扣押来执行法庭判决的程序,以追回须向税收局缴付的债务。
虽然税收局不能任意直接向银行获取纳税人户头资料,但是当税收局针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查与调查(Tax Audit&Investigation)时,还是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他们的银行户头相关资料。
可要求亲人户头资料?
我们在处理税务审查与调查个案时,常常遇到客户提问“税收局可否要求亲人银行户头资料?”税法赋予税收局查税的权力是蛮大的。其中,税收局有权力向任何人要求以下的资料:
1.在他名下、他的配偶名下、其依靠孩子名下或联名的银行户头资料。
2.他单独或联合享有利益或曾经享有利益的银行户头资料。
3.他单独或联合有权利或曾经有权利运作该银行户头资料。
4.他有利益或曾经有利益或单独与联合有权利运作的全部储蓄、贷款户头、存款、合作社户头资料。
5.他、他配偶或其依靠孩子所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所有资产。
6.他所有的收入来源与相关收入。
7.关于他过去与现在的征税资料。
与他国定期交换税务情报
此外,针对国外银行户头的相关资料,在全球《自动交换税务情报》(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合作下,每一个推行的国家(如新加坡)会自动在定期内(如每年9月)将另一个推行国家(如大马)的纳税人在新加坡的财富资讯包括银行户头资料、投资项目、岸外信托、岸外公司等等,提供给大马税收局。
针对税务审查,税收局的权力不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它也可以行使在1976年产业盈利税、1986年促进投资法令、1949年印花税法令、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务法令等等。这让税收局在进行税务审查时,能一石多鸟,同时向多种税务课题下手。在这背景下,老板们应该清楚掌握自己企业的税务状况,才能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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