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局在上週公佈發現3萬1598個體,包括個人、企業、公司及其他單位,未向當局註冊或申報實際收入。根據數據和相關分析,這造成國家的直接稅收流失預計達6億6500萬令吉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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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嚴謹
針對稅務審查(Tax Audit),1967年所得稅法令條款賦予稅收局各項權力,請參閱圖表。為了取得完整資料以確定一名納稅人士是否應被徵稅,稅收局有權要求納稅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呈及出示賬簿、賬目、特定報表等文件。
雖然稅法規定納稅人得親自會見稅收局總監,把上述文件與資料呈交上,但一般上,稅收局不會要求納稅人這麼做。納稅人若未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給稅收局總監在所得稅法令下要求的信息,該費用則不准許扣除。
向銀行獲取納稅人戶頭資料?
之前文章我們談過,稅收局不能任意直接向銀行獲取納稅人戶頭資料。不過,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中,今年新增的106A條文,允許稅收局在獲得法庭批准債權扣押(Garnishment proceeding)後,可以直接向銀行獲取相關納稅人的銀行戶頭資料,通過查封或扣押來執行法庭判決的程序,以追回須向稅收局繳付的債務。
雖然稅收局不能任意直接向銀行獲取納稅人戶頭資料,但是當稅收局針對納稅人進行稅務審查與調查(Tax Audit&Investigation)時,還是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他們的銀行戶頭相關資料。
可要求親人戶頭資料?
我們在處理稅務審查與調查個案時,常常遇到客戶提問“稅收局可否要求親人銀行戶頭資料?”稅法賦予稅收局查稅的權力是蠻大的。其中,稅收局有權力向任何人要求以下的資料:
1.在他名下、他的配偶名下、其依靠孩子名下或聯名的銀行戶頭資料。
2.他單獨或聯合享有利益或曾經享有利益的銀行戶頭資料。
3.他單獨或聯合有權利或曾經有權利運作該銀行戶頭資料。
4.他有利益或曾經有利益或單獨與聯合有權利運作的全部儲蓄、貸款戶頭、存款、合作社戶頭資料。
5.他、他配偶或其依靠孩子所持有或曾經持有的所有資產。
6.他所有的收入來源與相關收入。
7.關於他過去與現在的徵稅資料。
與他國定期交換稅務情報
此外,針對國外銀行戶頭的相關資料,在全球《自動交換稅務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合作下,每一個推行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年9月)將另一個推行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給大馬稅收局。
針對稅務審查,稅收局的權力不限於1967年所得稅法令。它也可以行使在1976年產業盈利稅、1986年促進投資法令、1949年印花稅法令、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稅務法令等等。這讓稅收局在進行稅務審查時,能一石多鳥,同時向多種稅務課題下手。在這背景下,老闆們應該清楚掌握自己企業的稅務狀況,才能高枕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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