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相信司法機關的法官具有專業和獨立思考能力。任何指控都必須有真憑實據,不能胡亂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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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依斯邁沙比利週日表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即使是法官觸法,任何執法機關都可以對法官展開調查。他認為執法機關調查上訴庭法官納茲蘭的行動並無過當,因為這是執法機關的權力,只是整個過程不必過度宣揚,必須維護司法機關的尊嚴。首相表示,政府會維護行政、司法和立法的三權獨立,但執法機關,包括反貪會、警方都有權對任何涉嫌違法的人展開調查。
調查法官一事,有兩種看法;其一是任何法官涉嫌犯法都可以被調查;其二則認為根據聯邦憲法第125(3A)條款,如果上級法官涉嫌違反《道德守則》,首席大法官若認為違反行為不值得上級法院法官根據第(4)條款提呈仲裁庭進行罷免,那麼首席大法官可將案件提交予2010年法官道德委員會法令(703法令)成立的法官道德委員會處置。後者,比較接近英國的做法。
大馬人權委員會日前對反貪會向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展開調查一事,深感痛心和關注。他們認為反貪會的行動違反《聯邦憲法》的具體規定,簡而言之,就是違憲。人權委員會表示支持三權分立的原則,確保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受到保護,以避免調查行動對司法機關成員形成政治打壓,進而干擾司法程序和裁決的獨立與公平性。
另一方面,律師公會也在17日上午在吉隆坡默布草場發起“司法獨立之行”,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表示,公會譴責任何干預司法的行為,這包括反貪會對上訴庭法官納茲蘭展開的調查。她說,一切干預司法的行為,已經動搖人民對司法體制的信心!
不過,首相的發言已經明確表態,任何被懷疑違法的人都會面對執法機關的調查,包括法官。
納茲蘭被反貪會調查之所以會掀起風波,原因他正是負責納吉涉及SRC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的承審法官。2020年7月28日,納茲蘭宣判,納吉涉及SRC案的7項指控皆罪名成立,罪名包括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指控。納吉7項罪名的監禁刑期同時執行,合併入獄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納吉罪名成立後,納茲蘭的身家背景開始被“起底”。先是納吉支持者拉美茲指稱納茲蘭和前首相敦馬有親戚關係。之後,知名部落客拉惹布特拉指控納茲蘭收取在逃的富商劉特佐200萬令吉的“服務費”,其中103萬令吉已存入納茲蘭銀行戶頭。
2022年年6月7日,納吉入稟法庭申請提呈新證據,指審理SRC案的納茲蘭涉及利益衝突,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納吉首席辯護律師沙菲宜表示,他們發現SRC案件主審法官納茲蘭,存在幾項利益衝突。
持平而論,我們必須相信司法機關的法官具有專業和獨立思考能力。任何指控都必須有真憑實據,不能胡亂指責。
法官地位是否不容置疑,可以任意妄為?當然不行。比方說在英國,就有5個與法官有關的監督機制:
·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 office,JCIO)
·提名法官(nominated judge)
·調查法官(investigating judge)
·紀律小組(disciplinary panel,DP)
·司法任命和行為監察員(Judicial Appointment and Conduct Ombudsman,JACO)
這些單位負責調查被申訴法官的不當行為,並提出建議。不過,最終的裁決權還是在司法機關首長的手上。
前述幾個監督機制有點層級概念,申訴或被申訴者,都在監督機制下運行。
如果有人想投訴法官不正當的行為,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的3個月內向JCIO提出申訴。JCIO調查後如果沒有發現不正當行為,案子就會被撤銷。但在撤銷之前,JCIO會讓申訴人補充資料;如果最後的決定還是撤銷的話,會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假若JCIO發現法官的確有不正當行為,JCIO有兩種選擇,其一是透過summary process的方式處理申訴,另外一個則是把案子轉交給nominated judge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以此類推!
英國調查(申訴)法官的整個過程由5個監督機制運作,彼此環環相扣,似乎不是所有執法機關都有權執行有關法官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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