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23日讯)一名印裔退休技工涉嫌非法取得活动收益,今早被控上沙亚南地庭,以面控12项反洗黑钱罪状,惟他皆不认罪。
地庭法官哈丽娜择定此案于8月19日(周五)过堂,同时允准被告以4万令吉,1人担保外出,不过需呈交国际护照给法庭,并在每月一次到邻近警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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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60岁的被告苏仁德兰,今日在地庭上共面控12项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收益5倍的罚款,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主控官诺再妮副检察司于庭上表示,由于被告涉嫌反洗黑钱法令,因此建议被告由一人以10万令吉保外候审,同时呈交护照和每周向警局报到。
4万保外候审
不过,辩护律师雷努卡则说,当事人已退休,与妻子育有两名小孩,惟目前仍在就学当中。
她说,当事人之前在巴生地庭已面控,加上当事人还有另一宗民事诉讼案,因此没有理由缺庭。
她补充,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最近状况不佳,血压忽低忽高,目前在治疗当中。
“警方过去调查期间,我的当事人也给予充分配合,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恳请地庭将保释金降到3万令吉左右,同时看在健康情况下,豁免当事人不必到警局报到。”
地庭法官哈丽娜听取双方陈词后,裁定允准被告由一人以4万令吉担保外出,不过需呈交国际护照给法庭,并在每月一次到邻近警局报到。
此案展8月19日(周五)过堂。
涉将非法收益汇入各户头
被告告苏仁德兰共面对12项控状,第一控状指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11万6885令吉汇入进一个中国银行户头。
第二控状和第三控状则指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3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两笔笔非法活动收益,即各9万5000令吉汇入进一个华侨银行户头。
第四控状指被告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0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21万零524令吉汇入进一个中国建设银行户头。
第五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1万8423令吉汇入进一个华侨银行信用卡账户。
第六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2月24日至4月9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51万6480令吉汇入进一个中国工商银行户头。
第七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3万令吉汇入进一个大马银行户头。
第八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2万令吉汇入进一个大众银行户头。
第九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13万令吉汇入进一个华侨银行户头。
第十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1万1398令吉汇入进一个华侨银行户头。
第十一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11万零540令吉汇入进一个华侨银行户头。
第十二控状指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在巴生火车站路通过新加坡华侨银行账户,将一笔非法活动收益,即33万零1292令吉汇入进一个华侨银行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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