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高庭今日批准控方要求傳召一馬公司(1MDB)首席執行員阿魯爾甘達,在他本身和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嫌修改1MDB稽查報告的案件中,作為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供證的申請。
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在宣讀簡短判詞時說,批准控方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63條文傳召阿魯爾甘達作為控方證人的申請,他確信控方的申請符合該條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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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阿魯爾甘達在案發時間是1MDB的首席執行員,並出席2016年2月24日和25日的會議,有關會議與納吉被提控的控狀有關。”
隨著法官批准控方申請,阿魯爾甘達作為本案第15名控方證人,進入證人欄宣誓供證;此案於2019年11月18日開審,至今已傳召14名控方證人出庭供證。
法官:須如實供證全盤托出
莫哈末再尼說,阿魯爾甘達的證詞是否對控方或是納吉有利並不重要,因為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63條文,要求阿魯爾甘達做出“如實供證和全盤托出”的供詞。
“我必須強調,在阿魯爾甘達作為證人期間,無論是他在接受首要詰問、交叉盤問抑或是復問階段,都必須符合‘如實供證和全盤托出’的要求。”
他說,若是法庭認為阿魯爾甘達已如實供證並且全盤托出,他有權獲得免控證書(certificate of indemnity),反之他將失去獲得該證書的權利。
供證後才定奪是否發證書
莫哈末再尼也說,至於阿魯爾甘達是否符合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63條文的要求,法庭將會在阿魯爾甘達供證結束後,即控方舉證結束階段,才定奪是否發出相關證書予他。
“法庭必須考量所有控方證人的證詞,以及阿魯爾甘達的證詞還有呈堂文件的證據,以定奪阿魯爾甘達證詞的真實性。”
若法庭認為阿魯爾甘達未能如實供證和全盤托出,他可否繼續以被告的身分在本案受審?
莫哈末再尼引用過往案例說,若發生此事,阿魯爾甘達不可以在此法庭受審,以免為後者帶來偏見。
會議前一日接納吉電話
“促確保1MDB戶頭沒超稽查範圍”
現年46歲的阿魯爾甘達在接受主控官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的首要詰問時供稱,在出席2016年2月24日的會議前一日曾接到納吉的電話,要求他以1MDB總裁的身分出席會議,並向他提及數項出席該會議的理由。
“納吉給出許多理由,最主要的理由是要捍衛公司的利益,他也提及須確保總稽查署核實1MDB的戶頭沒有超出稽查範圍。“
他說,納吉也提到對稽查報告的內容可能會遭到在政治角度下被扭曲一事感到擔憂。
他確認本身出席2016年2月24日的會議,並承認在出席會議時,腦海裡有想到納吉在前一日給予他的提醒。
“我有想到他所說的,包括必須確保公司利益得到保障,確保總稽查署的審計範圍,同時也考量到考慮到報告或會被政治扭曲。”
斯里南接著問,相關扭曲會對誰造成傷害?
阿魯爾甘達答,我的理解是這會對納吉造成傷害。
認同若無協調會議
會呈“09”號稽查報告
阿魯爾也認同,若沒有2016年2月24日的會議,水印“09”號版本的稽查報告會提交給公賬會。
本案第5名控方證人總稽查署稽查主任(管理)拿督諾莎瓦妮此前供證時指出,若沒有2016年2月24日針對1MDB稽查報告內容而召開的協調會議,總稽查署向公賬會提呈的1MDB稽查報告,將會是水印“09”號的版本。
本案第7名控方證人1MDB特別稽查隊隊長莎達都此前供證時形容,總稽查署於2016年2月24日原已完成的1MDB稽查報告,是“原版的最終稽查報告”(水印為“09”號),而之後修改有關報告,在2016年3月向公賬會提呈的則是“經修改的最終稽查報告”(水印為“32”號版本)。
曾彙報美司法部提訴訟
阿魯爾:納吉感驚訝
阿魯爾甘達在接受納吉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的交叉盤問時指出,他曾經向納吉彙報美國司法部向1MDB提出訴訟的事宜。
沙菲宜問,當你在彙報此事時,納吉有什麼反應?
阿魯爾甘達答,納吉對訴訟中的內容非常關注並且感到驚訝。
美國司法部曾於2016年7月提出民事訴訟,尋求充公濫用1MDB超過10億美元洗黑錢得來的資產。
此外,阿魯爾甘達供稱,納吉不曾阻攔總稽查署對1MDB會計報告進行評估。
他說,他到公賬會供證時,並沒有接獲任何人的指示,要求修改自己的答案。
受詢及在公賬會供證時是否對自己持有的誠信原則做出妥協時,阿魯爾甘達也說,沒有。
案件於7月4日續審,沙菲宜屆時將進一步對阿魯爾甘達進行交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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