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羽總是我國羽球運動的主要推動和主管機構,肩負挖掘和培養我國的羽球健兒的任務。然而,當越來越多的球員選擇當自由人時,羽總的權限就有必要被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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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羽球男單一哥李梓嘉本週三宣佈,為了備戰今年的世界羽球錦標賽,決定退出共和聯邦運動會。對於梓嘉的這個決定,筆者是非常贊同的。
筆者一個月前在本欄的拙作〈羽球經濟學〉中指出,由於共運會羽球金牌的含金量不高,再加上我國以往已獲得共29面的共運會羽球金牌,共運會羽球金牌的邊際效益遠比我國從未獲得的世界羽球錦標賽金牌來得低。相比之下,參加共運會的邊際成本(無法專注備戰世錦賽,可能過於疲勞,受傷等風險)會比邊際效益來得高,因此放棄共運會是個明智的決定。
然而早前大馬羽總已經宣佈,在本屆共運會的目標是男單和男團兩面金牌,因此會派出最強陣容,而梓嘉也在羽總的計劃名單裡。羽總對梓嘉本週三的宣佈會如何反應,值得關注。問題的根源在於羽總和梓嘉之間不知是否有對梓嘉可否拒絕國家隊的徵召有過清楚的協定。如果羽總和梓嘉之間對這個議題沒有清楚的協定,雙方恐怕又要陷入像年初梓嘉決定退出羽總時的那種糾紛。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是個“制度”(institution)的問題。制度在這裡泛指人際互動中的規則及社會組織的結構和機制。
大馬羽總是我國羽球運動的主要推動和主管機構,肩負挖掘和培養我國的羽球健兒的任務。然而,當越來越多的球員選擇當自由人時,羽總的權限就有必要被重新審視。每個人和機構對每件事都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當意見出現分歧時,分歧該如何處理,最後的決定該如何產生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問題,對結果會有很大的影響。
在參加共運會這個議題上,羽總當然有權力決定把共運會當成重點目標之一,而梓嘉當然也有權利更重視世錦賽。然而,當雙方的意願出現分歧時,他們之前是否已經有清楚的制度去決定如何處理這個分歧。缺乏清楚的制度往往是糾紛的根源。
當然即使清楚的制度已經存在,制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羽球運動可謂我國的國球,受到很高比例的國人的高度關注。羽總的經費來自國庫和贊助商,但無論是政府或贊助商都不願違背廣大球迷的意願。因此,羽總的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也有限,不能採取過於強硬的立場。羽總有必要了解這點,在遴選球員參賽前,先和自由人好好溝通,而不是做了決定後又陷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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