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是個多元種族、語言及文化並存的國家,各族在捍衛母語教育的同時,也從不懷疑或否定國語作為官方語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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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修訂《1959年國家語文局法令》,不尊重國語的人士可被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雖然這項修正案仍處於討論的階段,也未提呈至國會及通過,但卻已引來外界各種批判聲浪。
你是否有很多問號?究竟,我們如何定義對國語的不敬?
關於修改法令,當時的語文局主席阿旺沙裡只是做了簡短的闡述。他說,這並非語法或拼寫的問題,而是關乎對國語的不尊重。至於罰款也不是為了懲罰人民,僅是為喚起人們的愛國主義。短短的幾句話,讓不少人感到錯愕。
幾天後,阿旺沙裡發文告解釋,修改法令是全面的,不單單側重於執法和懲罰,其目的是讓語文局的角色及職能更加明確,包括建設和強化各領域的國語、培養國語文學人才、印刷或出版國語及其他語言的書籍和文學作品、規範國語拼寫和發音,以及鼓勵正確使用國語。
阿旺沙裡反覆強調語文局職能的重要性,言下之意,語文局要有絕對的執法權力,對付和懲處當局認為不尊重國語的人士,讓當局更有效履行語言執法者的職責。
現有的《1959年國家語文局法令》並沒有賦予語文局執行權,以著手糾正或對任何違反國語的錯誤採取行動。正因如此,語文局才會極力向政府爭取修改法令的機會。可是,很多人不曉得,語文局早於2012年就推行國語審查(Audit Bahasa Melayu)的項目,以提升及強化使用國語。
至於公共服務局也早於2012年12月實施國語審查項目,旨在培養公共服務領域的語言禮儀實踐,審核公務員使用國語的做法。
前幾天,我電訪了馬來西亞漢文化中心主席吳恆燦。在訪問中,我瞭解到語文局提出的修改法令,包括罰款不尊重國語的人士,只會用於官方用途。這也意味,民間一般使用不受影響。
然而,釐清了一個問題,卻又再浮現另一個問題。語文局修改法令,主要是針對官方場合使用的國語,如廣告牌、政府機構的來往公文及書信。若真是若此,為何政府不能直接發出通令,規定所有政府機構在官方場合上必定使用正確的國語,反而需要耗費時間修改一項可能會涉及人民利益的法令?
儘管語文局沒有被賦予執法權,但目前所有國語廣告招牌都必須諮詢和獲得語文局審查語法,業者才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準證。
我記得幾年前發生的一件趣事,語文局因為沒有統一規範廣告牌上的國文語法,導致一些地區的業者在獲得語文局審核及批准後,卻莫名遭到地方政府拒絕,理由是國語不符合標準,比如語文局批准的“Pengilang Cat”(油漆商),市議會官員則要求改為“Kilang Cat”(油漆廠)。
此外,語文局也於2017年6月1日開始推出新措施,即向所有廣告業者徵收審核語法服務的申請費用,以確保廣告牌上的國文語法符合規範。由於該措施使不少業者感到壓力,因此當時也引起極力反彈。
綜合上述情況,無論是國語審查項目或是廣告牌的國文語法,語文局早在幾年前就謹慎把關,防止錯誤使用國語的情況。因此,語文局何必還要再對錯誤使用國語的行為執法呢?
若語文局的出發點是為了能夠對任何涉及錯誤使用國語的行為,包括縣市級別的錯誤採取行動,那麼推進國文語法規範工作,與各州地方政府合作推動以確保廣告牌符合語法規範,才是更為迫切和需要。
基本上,目前許多廣告牌的國語皆獲得語文局批准,地方政府也有權對付不符規範的廣告牌。現有的法令亦已足夠應對違例者,政府沒必要再祭出新法令或以罰款刑罰阻嚇人民。如果政府為了捍衛國語地位而決定修法罰款5萬令吉,很可能會弄巧反拙,引發民怨。
未修法之前,語文局表示這項法令僅針對官方場合,但沒有人可以保證修法後是不會涉及非官方或人民利益的決策。
有人說道:“我會不會因為無法說出一口流利的國語,而被定義為不尊重國語呢?如果國語不好,是不是代表我不愛國?”
前些日子,格西當區馬華候選人梁慧瑩無法以國語回答馬來媒體記者提問的事件引起熱議。作為候選人的她,在當時被批評無法從容回答國文問題時,會否被視為不尊重國語呢?
馬來西亞是個多元種族、語言及文化並存的國家,各族在捍衛母語教育的同時,也從不懷疑或否定國語作為官方語言的地位。愛國主義不只是掌握國家語言,而是要在多元社會中建立共同文化價值觀的思想,尊重多元文化中所存在的差異。
與其修法嚴懲不尊重國語的人士,倒不如加強國文教育。如果真的要罰款任何一方,作為語言權威機構的語文局,是不是應該面臨更嚴厲的懲罰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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