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也显示了大多数女性堕胎并非是心血来潮,而是因为种种不可控的因素。在21世纪的今天,为什么一个女性的生育权还要由一群毫无生育能力,无法体会生育痛苦的普罗大众来决定呢?
拜读了陈芳龙先生的〈美国民主倒退150年?因为推翻堕胎权?〉一文(6月29日《言路》),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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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明显是偏向于“有条件的”反对堕胎权,并认为“反堕胎法案是在挽救人命”。“如果完全开放堕胎,是极为残忍的,更何况有将近一半的堕胎个案是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实行的”。此番言论不是更加证明了合法堕胎的重要性吗?若孕妇随便找了家黑诊所进行堕胎手术,很可能随时一尸两命。陈先生无法认同“无条件堕胎”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男欢女爱的爱情结晶就不应该轻易去除,除非危害母亲身体、被奸成孕或是胎儿有缺陷”。然而,大多数时候是女性在承担所谓“男欢女爱”的后果和风险。会怀孕的是女性,女性在生理上也比男性更易获得性传播疾病(STDs)。
根据2013年BMC妇女健康的一篇研究显示,40%的女性选择堕胎是因为财务状态不足以支撑小孩的诞生,也有36%的女性没准备好孩子的到来,31%的女性因为和伴侣的关系不佳(其中有家暴原因,伴侣不支持,伴侣不想要孩子等因素),29%的女性没时间照顾新孩子的诞生等等原因。这些原因通通不符合陈先生所描述的三大条件。
那女性有没有堕胎的权利呢?尽管这些堕胎的理由短期内不会危害孕妇的健康,但长期来说,一个不被期待出生的小孩对父母和孩子来说都是伤害。2014年,在马工作的尼泊尔女工尼玛拉(Nirmala Thapa),在怀孕的六周内选择堕胎而被告上法庭,判坐牢一年。尼玛拉一开始因为担心怀孕而被解雇,甚至需要付赔偿金或被遣送回国而选择堕胎。随后,尼玛拉虽无罪释放,却也失去了工作和住在外劳宿舍里。
种种研究也表明了“有条件的”堕胎是很主观的论点,在法律上的执行更是模糊。种种社会因素比如贫穷也会是堕胎的原因之一。然而,贫穷这个原因并不能让你在马来西亚合法堕胎。这些来自社会底层的女性只能陷入恶性循环当中。
与其限制女性的堕胎权,不如加强人民的性安全意识,完善法律的模糊性。生育是每个女性生来的权利,不应受到强权干涉,而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活生生的女人的权利难道比不上一个还未出生的婴儿吗?
研究也显示了大多数女性堕胎并非是心血来潮,而是因为种种不可控的因素。在21世纪的今天,为什么一个女性的生育权还要由一群毫无生育能力,无法体会生育痛苦的普罗大众来决定呢?
说到倒退100年,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的312-316条文还是引用1871年英属印度的刑事法典。1971年前,堕胎在马来西亚还是完全违法的。1971年,国会修正了312法案,允许女性在受到身心影响的情况下堕胎。否则在1971年前,女性堕胎最高刑罚为坐牢7年。尽管堕胎在马来西亚算是有条件的合法,但大多数的政府医院会因为偏见而拒绝为女性堕胎,大多数人只能另寻私人诊所。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女性,要如何能负担得起昂贵的手术费用?这么一算,151年过去了,马来西亚女性的生育权利又获得多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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