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也顯示了大多數女性墮胎並非是心血來潮,而是因為種種不可控的因素。在21世紀的今天,為什麼一個女性的生育權還要由一群毫無生育能力,無法體會生育痛苦的普羅大眾來決定呢?
拜讀了陳芳龍先生的〈美國民主倒退150年?因為推翻墮胎權?〉一文(6月29日《言路》),我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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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明顯是偏向於“有條件的”反對墮胎權,並認為“反墮胎法案是在挽救人命”。“如果完全開放墮胎,是極為殘忍的,更何況有將近一半的墮胎個案是在不安全的情況下實行的”。此番言論不是更加證明了合法墮胎的重要性嗎?若孕婦隨便找了家黑診所進行墮胎手術,很可能隨時一屍兩命。陳先生無法認同“無條件墮胎”的主要原因是認為“男歡女愛的愛情結晶就不應該輕易去除,除非危害母親身體、被奸成孕或是胎兒有缺陷”。然而,大多數時候是女性在承擔所謂“男歡女愛”的後果和風險。會懷孕的是女性,女性在生理上也比男性更易獲得性傳播疾病(STDs)。
根據2013年BMC婦女健康的一篇研究顯示,40%的女性選擇墮胎是因為財務狀態不足以支撐小孩的誕生,也有36%的女性沒準備好孩子的到來,31%的女性因為和伴侶的關係不佳(其中有家暴原因,伴侶不支持,伴侶不想要孩子等因素),29%的女性沒時間照顧新孩子的誕生等等原因。這些原因通通不符合陳先生所描述的三大條件。
那女性有沒有墮胎的權利呢?儘管這些墮胎的理由短期內不會危害孕婦的健康,但長期來說,一個不被期待出生的小孩對父母和孩子來說都是傷害。2014年,在馬工作的尼泊爾女工尼瑪拉(Nirmala Thapa),在懷孕的六週內選擇墮胎而被告上法庭,判坐牢一年。尼瑪拉一開始因為擔心懷孕而被解僱,甚至需要付賠償金或被遣送回國而選擇墮胎。隨後,尼瑪拉雖無罪釋放,卻也失去了工作和住在外勞宿舍裡。
種種研究也表明了“有條件的”墮胎是很主觀的論點,在法律上的執行更是模糊。種種社會因素比如貧窮也會是墮胎的原因之一。然而,貧窮這個原因並不能讓你在馬來西亞合法墮胎。這些來自社會底層的女性只能陷入惡性循環當中。
與其限制女性的墮胎權,不如加強人民的性安全意識,完善法律的模糊性。生育是每個女性生來的權利,不應受到強權干涉,而是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一個活生生的女人的權利難道比不上一個還未出生的嬰兒嗎?
研究也顯示了大多數女性墮胎並非是心血來潮,而是因為種種不可控的因素。在21世紀的今天,為什麼一個女性的生育權還要由一群毫無生育能力,無法體會生育痛苦的普羅大眾來決定呢?
說到倒退100年,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的312-316條文還是引用1871年英屬印度的刑事法典。1971年前,墮胎在馬來西亞還是完全違法的。1971年,國會修正了312法案,允許女性在受到身心影響的情況下墮胎。否則在1971年前,女性墮胎最高刑罰為坐牢7年。儘管墮胎在馬來西亞算是有條件的合法,但大多數的政府醫院會因為偏見而拒絕為女性墮胎,大多數人只能另尋私人診所。對於處於社會底層的女性,要如何能負擔得起昂貴的手術費用?這麼一算,151年過去了,馬來西亞女性的生育權利又獲得多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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