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高庭择定7月21日,裁定是否批准英国女王律师乔纳森莱德劳在联邦法院审理的SRC国际公司上诉案中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辩护。
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末卡玛今日聆听了申请方的代表律师和答辩方的陈词后,择定在上述日期上午10时30分,通过视频会议软件Zoom,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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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申请人是乔纳森莱德劳。答辩方则是大马律师公会、吉隆坡律师公会、总检察署以及SRC国际公司上诉案的主控官。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是在今年1月25日致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说明纳吉计划委任一名英国女王律师协助处理联邦法院阶段的SRC上诉案。
答辩方反对沙菲宜展延审讯
在今年6月16日,沙菲宜告诉阿末卡玛,他已准备好此申请尽早在7月6日进行聆审,因为从7月8至27日,他不在国内。惟今早开庭后,申请方的律师之一哈威德吉星告诉法官,由于沙菲宜的病假是从7月4日起至10日,无法在今日为此申请进行陈词,因此希望可以将今日的审讯展延至明日。
针对哈威德吉提出的展延申请,答辩方皆表示反对。
SRC国际公司上诉案的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也提及申请方在最后一分钟才回复宣誓书,入禀的页数超过500页,并指申请方在入禀书面陈词和宣誓书方面,必须遵守法庭此前择定的日期。
“他们(申请方)用了21天的时间回复我方的宣誓书,而我们仅有六七个小时回复。
“我们反对他们(申请方)试图进一步展延今日的聆审。”
希旦峇兰也说,由于沙菲宜在7月8日要出国,因此各造同意快速的将聆审择定在今日。
他说,沙菲宜的律师团还有其他的律师可以陈词。
阿末卡玛表示,法庭没有接获任何展延聆审的申请,是在今早才收到沙菲宜的病假单。
他说,他相信哈威德吉星有能力陈词,SRC案在高庭和上诉庭的阶段,哈威德吉星也有参与,他不觉得由哈威德吉星陈词会对此申请带来任何的不公。
他因此谕令今日的聆审如期进行。
乔纳森莱德劳是在今年5月31日,入禀吉隆坡法庭,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律师,以在联邦法院的SRC国际公司上诉案中作为首席辩护律师为纳吉辩护。
联邦法院此前已择定10天,即8月15日至8月19日;以及8月22日至8月26日,聆审纳吉就上诉庭维持其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的上诉申请。
哈威德吉:专长办理金融犯罪案
哈威德吉星在陈词时指出,乔纳森莱德劳所拥有的丰富经验,是本地律师所没有的。
他说,乔纳森莱德劳被视为处理商业和金融犯罪的相关案件的专家,在为公司及董事出庭辩护方面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
他指出,虽然沙菲宜处理许多类型的案件,但这些案件并不特殊。
他进一步说,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18(1)条文,高庭可基于任何特定案件的目的及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接纳特定人士在我国以律师身分执业。
希旦峇兰:SRC审讯乔纳森没参与
希旦峇兰在陈词时指出,自我国独立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广泛的发展,每天有许多的本地律师处理涉及滥权、失信和洗黑钱的案件,而委任国外律师的事宜理应是非常罕见的。
他指出,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未证明我国没有律师可以应付这类的上诉案件。
“委任国外律师前来(辩护),仿佛我国没有具备资格的律师,以致需要委任国外律师。”
他说,申请方声称此上诉案涉及新颖和复杂的问题,这是不存在的。
他也说,乔纳森莱德劳没参与SRC案在高庭和上诉庭的审理阶段,因此无法有效的在联邦法院阶段中提供协助。
“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下,乔纳森莱德劳并不具备资格被接纳为此上诉案的临时辩护律师。”
另一方面,代表总检察署陈词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在陈词时指出,没有任证据显示,若不委任来自国外的律师进行辩护,上诉人(纳吉)将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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