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高庭擇定7月21日,裁定是否批准英國女王律師喬納森萊德勞在聯邦法院審理的SRC國際公司上訴案中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辯護。
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今日聆聽了申請方的代表律師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擇定在上述日期上午10時30分,通過視頻會議軟件Zoom,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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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申請人是喬納森萊德勞。答辯方則是大馬律師公會、吉隆坡律師公會、總檢察署以及SRC國際公司上訴案的主控官。
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是在今年1月25日致函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說明納吉計劃委任一名英國女王律師協助處理聯邦法院階段的SRC上訴案。
答辯方反對沙菲宜展延審訊
在今年6月16日,沙菲宜告訴阿末卡瑪,他已準備好此申請儘早在7月6日進行聆審,因為從7月8至27日,他不在國內。惟今早開庭後,申請方的律師之一哈威德吉星告訴法官,由於沙菲宜的病假是從7月4日起至10日,無法在今日為此申請進行陳詞,因此希望可以將今日的審訊展延至明日。
針對哈威德吉提出的展延申請,答辯方皆表示反對。
SRC國際公司上訴案的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也提及申請方在最後一分鐘才回復宣誓書,入稟的頁數超過500頁,並指申請方在入稟書面陳詞和宣誓書方面,必須遵守法庭此前擇定的日期。
“他們(申請方)用了21天的時間回覆我方的宣誓書,而我們僅有六七個小時回覆。
“我們反對他們(申請方)試圖進一步展延今日的聆審。”
希旦峇蘭也說,由於沙菲宜在7月8日要出國,因此各造同意快速的將聆審擇定在今日。
他說,沙菲宜的律師團還有其他的律師可以陳詞。
阿末卡瑪表示,法庭沒有接獲任何展延聆審的申請,是在今早才收到沙菲宜的病假單。
他說,他相信哈威德吉星有能力陳詞,SRC案在高庭和上訴庭的階段,哈威德吉星也有參與,他不覺得由哈威德吉星陳詞會對此申請帶來任何的不公。
他因此諭令今日的聆審如期進行。
喬納森萊德勞是在今年5月31日,入稟吉隆坡法庭,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律師,以在聯邦法院的SRC國際公司上訴案中作為首席辯護律師為納吉辯護。
聯邦法院此前已擇定10天,即8月15日至8月19日;以及8月22日至8月26日,聆審納吉就上訴庭維持其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的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
哈威德吉:專長辦理金融犯罪案
哈威德吉星在陳詞時指出,喬納森萊德勞所擁有的豐富經驗,是本地律師所沒有的。
他說,喬納森萊德勞被視為處理商業和金融犯罪的相關案件的專家,在為公司及董事出庭辯護方面具有特殊的專業知識。
他指出,雖然沙菲宜處理許多類型的案件,但這些案件並不特殊。
他進一步說,在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第18(1)條文,高庭可基於任何特定案件的目的及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接納特定人士在我國以律師身分執業。
希旦峇蘭:SRC審訊喬納森沒參與
希旦峇蘭在陳詞時指出,自我國獨立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經歷了廣泛的發展,每天有許多的本地律師處理涉及濫權、失信和洗黑錢的案件,而委任國外律師的事宜理應是非常罕見的。
他指出,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未證明我國沒有律師可以應付這類的上訴案件。
“委任國外律師前來(辯護),彷彿我國沒有具備資格的律師,以致需要委任國外律師。”
他說,申請方聲稱此上訴案涉及新穎和複雜的問題,這是不存在的。
他也說,喬納森萊德勞沒參與SRC案在高庭和上訴庭的審理階段,因此無法有效的在聯邦法院階段中提供協助。
“在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下,喬納森萊德勞並不具備資格被接納為此上訴案的臨時辯護律師。”
另一方面,代表總檢察署陳詞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在陳詞時指出,沒有任證據顯示,若不委任來自國外的律師進行辯護,上訴人(納吉)將受到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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