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名證人:土青前副財政
(吉隆坡6日訊)時任土著團結黨青年團副財政拉菲克哈金說,儘管他認為100萬令吉的提款從一開始就是錯誤,沒有遵循正確的程序,但他將錢提出後還交給第8名證人NR Exclusive公司持有者莫哈末納奇及第9名證人土團黨青年團聯邦直轄區宣傳主任莫哈末丹尼爾,那是因為他從最初就已身陷其境(terjeb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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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案進入第五天審訊;他是此案第13名證人,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盤問時主張,拉菲克哈金昨日供證時說,他將所提出的現金交給莫哈末納奇及莫哈末丹尼爾,是因為賽沙迪指示他“清掉”該筆錢,因反貪會已開始調查,擔心錢被充公,詢問他是否知道這是不對的。
拉菲克哈金說,知道。
“因為想要向執法單位隱瞞一些事情,如果這件事沒錯,我們不需要害怕。”
旺沙哈魯丁追問,為何他依舊將錢分給莫哈末納奇及莫哈末丹尼爾。
證人回答:“因為我從最初就已經身陷其境,所以就做下去。”
分錢2人沒建議書
拉菲克哈金進一步說明時說,該筆提款從最初就是錯誤,因為一開始就沒有遵循正確的程序。
他說,從該黨青年團的銀行帳戶提款的程序,應該要有建議書,再提呈至青年團高層。
他表示,提款100萬令吉及將錢分給莫哈末納奇和莫哈末丹尼爾,是沒有建議書的。
把錢“清掉”是證人詮釋
拉菲克哈金今日接受辯方律師哥賓星針對“清掉”(clearkan)一詞交叉盤問時說,他不記得賽沙迪使用的具體詞語,但他記得賽沙迪的意思。
哥賓星詢問,“清掉”意味著什麼。拉菲克哈金說,“清掉”意味著不要把錢放在家裡。
哥賓星主張,“clear”代表處理(dispose),丟進河裡或清掉(get rid of it),而該筆錢屬於青年團,提款是為了協助青年團的活動,為何需要處理掉,詢問證人是否覺得不合理。
拉菲克哈金回答:“是的。”
哥賓星便主張,賽沙迪沒有使用過上述字眼,這些都是證人自己的理解;拉菲說,是。
反貪會告知才知違黨章
辯方律師哥賓星在交叉盤問環節時,針對該黨黨章交叉盤問證人。他主張,拉菲克哈金被反貪會扣留期間,反貪會向他出示黨章第24條款,並告知他的行為已違反黨章,拉菲克哈金表示同意。
拉菲克哈金同意,在這之前,他並不知道黨章第24.8條款。
他同意,自己是因為黨章第24.8條款為此案供證,不是因為沒有建議書。
他也同意哥賓星主張,當他被扣留時,在他的認知內,這一切並沒有錯,但他被反貪會告知這違反黨章。
哥賓星:但現在你知道反貪會搞錯了,因為第24.8條款沒有指提款,而是指一次性付款50萬令吉的花費,此案情況不是這樣的。
拉菲克哈金:是的。
哥賓星:這就是為什麼你今天的證詞現在完全改變了,你專注於建議書。
拉菲克哈金:是的。
從開始就知道需有建議書
哥賓星質問證人,是哪位官員或主控官指示他在庭上供證時專注於沒有建議書一事,因為他不清楚條款;拉菲克哈金說,沒有人指示他。
哥賓星接著主張,拉菲克哈金的證詞高度可疑,因若他的主要投訴是有關第24.8條款,那他供證時就會最先指出這點;拉菲克說,是的。
哥賓星指出,若沒有犯錯,反貪會便沒有理由充公款項,也沒有理由害怕,並表示證人較早前已同意提款時有遵循黨章,沒有做錯。
拉菲克哈金解釋,他說黨章是一回事,但沒有建議書不是他們的正常做法。
哥賓星主張,該黨黨章中沒有闡明需要準備建議書,拉菲克哈金表示同意。
他不同意自己是在反貪會調查時才知道需要建議書,並表示從一開始,他就知道進行活動需要有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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