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6日訊)前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說,希盟執政時沒有分拆總檢察長和檢控官的職權,是因為當時的內閣或任何一位部長沒有推動相關修憲案。
他指出,分拆總檢察長和檢控官職權需要修憲,這意味著需要超過三分之二名國會議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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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盟政府沒有三分二多數議席,所以這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希盟執政時確實曾成功修憲,即18歲投票和自動登記成為選民的修憲案。”
他指出,這修憲案之所以能通過,是因為負責此修憲案的時任青年及體育部長賽沙迪成功說服並獲得其他政黨的支持。
“迴歸到總檢察長(和檢控官職權區分)的事情上,沒有任何部長有這樣的政治意願。”
他是在淨選盟和律師公會聯辦的“為第15屆全國大選做準備:選民想要什麼改革”大會上,針對“總檢察長和檢控官職權分離”發表講話時指出,在我國的制度中,必須是由內閣或政府負責提呈修憲案。
“如果要改變,必須有人開始這個過程。在我們的制度裡,必須是內閣集體或其中一位部長(開始這個過程)。”
巫統邊佳蘭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則建議,我國應設置政治總檢察長的職務,以針對政府的法律問題在國會面臨議員的問責。
阿莎麗娜:總檢長無法參與內閣會議
她指出,我國的總檢察長雖能針對法律問題為政府提出建議,但卻無法參與內閣會議而缺乏問責。
她舉例,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於2021年在總檢察長的建議下實施緊急狀態;然而,這項爭議性的決策卻一直無法獲得解釋。
“我不想說這項決策是否正確,但如果總檢察長能夠出席議會,就能向所有議員解釋政府欲實施緊急狀態的原因。”
她也認為,改革議程不能僅僅是涉及權力改革或權力重置,人民對此已經厭倦;改革議程必須讓人民有信心,他們所投下的選票是他們像要獲得的東西。
阿莎麗娜坦言,我國無論想要實施的任何改革都面臨時限不足的挑戰。
“我們在7月召開的國會只有12天,每名議員只有幾分鐘的發言時間,而下一次國會則是10月召開關於財政預算案的議會;我們不像英國這樣,幾乎每個月都能夠開會。”
她說,除了政策的改革議題外,議員還需在國會商討各種民生問題;因此,在如此有限的時間內,自己已無法保障7月召開的議會,除了通過商討多時的反跳槽法令外,還能做出怎樣的議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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