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身因為監督不力,甚至私相授受,中飽私囊,土地規劃沒有經過正當程序,闖禍之後就算沒有“吃上官司”,善後所需的花費,最終還是得由人民埋單,非常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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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星期,聯邦法院駁回吉隆坡市政局的上訴,維持上訴庭原判,即吉隆坡蒂蒂旺沙居民起訴市政局批准發展令予聯邦直轄區基金會的高密度住宅開發計劃,是無效且有違2020年吉隆坡結構藍圖,包括限制法令原賦予居民參與規劃程序和發展令審議的權利,並令市政局必須繳付居民5萬堂費。同樣的,毗鄰地段也正在高庭審理階段。
在吉隆坡的另一端,上訴庭在去年接受敦伊斯邁花園居民的上訴,裁決同樣有聯邦直轄區基金會涉及在內的加拉森林公園綜合開發計劃無效,並撤銷發展令。由於市政局和相關發展商不服繼續上訴,此案已在今年4月完成聯邦法院聆審,目前等候裁決。
2013年10月,由於國能公司疏於職守,導致豪雨之後水位暴漲的金馬侖蘇丹阿布巴卡水壩在毫無預警下洩洪,淹沒鄰近巴登威利村落並造成4人喪命,當地災黎耗時多年和國能公司一路周旋,從高庭、上訴庭打到聯邦法院,最終聯邦法院在2019年宣判國能敗訴,必須負上賠償責任。
此外,在去年12月半島大水災之後,至少來自雪州沙亞南太子園和森州芙蓉亞沙的居民,入稟法庭起訴政府相關單位因在防洪計劃疏失導致水災,要求政府賠償,以及採取行動改善周遭的防洪基礎設施。
以上種種案例顯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和陳述理據,公眾是可以因政府相關單位在土地規劃程序的不當,抑或管理疏失導致大型人為災害,而起訴政府。
法庭的判決也正說明,政府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維護公共利益,政府並不是可以隻手遮天,在密室裡為所欲為,缺乏透明和正當性。然而,並非所有人都有時間、金錢、知識和力氣與政府在司法程序過程消耗,在許多偏遠地區,特別是原住民群體,因為知識水平不高或財力資源不足,仍然在土地議題上只能任由國家機器和資本財團剝削和宰割。
如今,吉打華玲因豪雨引起山洪暴發,淹沒村落並導致多人傷亡,肇禍源頭被質疑是清空森林地所致,並在未經監管單位允許下從事特定經濟作物種植,反貪會宣稱將會深入調查。同樣的,當中也牽涉州政府和相關機構。
華玲的災黎會起訴政府索取賠償嗎?還是私下接受政府協助重建家園的和解條件?
遺憾的是,從過去的案件來看,公眾起訴政府,無論結果如何,政府所需付出的“賠償”、“堂費”,抑或如吉隆坡市政局常年花費上百萬令吉聘請律師和居民打官司,都是來自納稅人的血汗錢,而不是來自部長或市長的錢,這是不能否定的事實。
政府本身因為監督不力,甚至私相授受,中飽私囊,土地規劃沒有經過正當程序,闖禍之後就算沒有“吃上官司”,善後所需的花費,最終還是得由人民埋單,非常諷刺。
更難過的是,由人民選出的政府,原本應該代表人民並捍衛公共利益的政府,等至進到了法庭審訊廳裡才發現,政府往往是和腰纏萬貫的資本財團並肩而坐,反過來與人民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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