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控方證人:反貪會調查官
(吉隆坡19日訊)反貪汙委員會調查組高級監察官莫哈末凱里否認辯方律師主張,即反貪會濫用權力調查土團黨青年團前團長賽沙迪。
他是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案的第23名控方證人,也是賽沙迪家中失竊25萬令吉案的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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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哥賓星在交叉盤問環節主張,莫哈末凱里在2020年3月31日前往賽沙迪住家時,案件是在刑事法典下調查,但莫哈末凱里說,這是不正確的。
表明屬一般調查
他說,該案件是以一般調查進行(secara general),並表示他的調查專注於在反貪會法令第27條文,當時開檔調查3宗有關賽沙迪的案件,其中一宗由他負責。
哥賓星指出,反貪會法令第27條文有關提供假口供,但當時調查仍在進行中,尚未給予反貪會口供。
莫哈末凱里說,這就是為何自己說投報是在反貪會法令下,以一般調查進行,並同意哥賓星主張,一般調查意味著當時沒有闡明案件是在哪個條文下調查。
哥賓星指出,一般調查意味著證人不能行使在反貪會法令第30(1)(b)條文下的權力,因為這需要依據指定的調查;莫哈末凱里回答,他不確定。
哥賓星隨後主張,實際上,賽沙迪並沒有涉及任何案件,是莫哈末凱里為賽沙迪編造案件。莫哈末凱里表示不認同。
哥賓星結束交叉盤問前主張,反貪會濫權以在此案中對付賽沙迪,是在濫用程序;莫哈末凱里表示不同意。
較早前,莫哈末凱里接受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盤問時說,他援引反貪會法令第30(1)(b)條文充公第13名證人土團黨青年團前副財政拉菲克哈金的手機後送往鑑證組,要求獲得名為Ocean 17及Value Add 從2020年3月31日至4月3日的WhatsApp群組對話記錄。
莫哈末凱里較後接受旺沙哈魯丁復問時說,反貪會官員的責任是調查所接獲的投訴或資料,並沒有選擇性調查或是為了對付涉及案件的人士。
他說,當時的調查是為了尋找賽沙迪家失竊的25萬令吉的款項來源,並表示當局想要確認是否違反反貪會法令。
此案將在明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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