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國會下議院今日以聲浪方式,三讀通過歷史性的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這項法案闡明,被告一旦罪成,務須公開道歉,同時繳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
此法案第20(1)條文闡明,一旦被告被判罪成,法庭可以作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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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須按照諭令的規定,向訴訟人發出道歉聲明;
(b)如果投訴是針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任何性騷擾行為,被告須向訴訟人發表道歉聲明;
(c)被告須繳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以彌補訴訟人因性騷擾行為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d)被告須參加法庭認為必要的活動。
法案第2條文中闡明“性騷擾”的定義,是指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身體),對任何人進行冒犯或侮辱或對其健康構成威脅的任何不受歡迎性騷擾行為。
不遵守裁決 面對刑事後果
任何人在裁決日起的30天后若不遵守裁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面對刑事後果:(a)處以賠償總額2倍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b)若不涉及賠償,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若持續拒絕遵守刑罰,可進一步面對每日最高1000令吉的罰款。
麗娜:性騷擾不應被正常化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長拿督斯里麗娜哈侖今日在國會召開新聞發佈會說,這項法案在11年前便已提出,今日終於寫下歷史,在下議院獲得通過,她因而感謝讓此法案得以實現的各方。
“我們想讓社會大眾瞭解和理解,那就是性騷擾不應被正常化。”
她指出,根據調查,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因為感到羞恥、害怕以及恐懼等,而不敢站出來。
“隨著這項法案獲得通過,我們不應該就此停下腳步,而是會通過路演,傳遞這方面的意識,停止性騷擾事件。”
盼獲撥款宣導
麗娜哈侖說,這項法案在這個時候獲得通過,既重要也合時宜,因為隨著經濟復甦,許多人已經返回職場,需要創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她指出,這項法案接下來會提呈至上議院,然後會在憲報上頒佈,惟這還需要時間。
她說,希望在來臨10月份提呈的2023年財政預算案,可以有這方面的撥款,因為需要展開初步的工作,例如在宣導意識、準備“性騷擾法庭”架構等。
巴生河流域先跑
設“性騷法庭” 審理
根據法案,當局將成立一個“性騷擾法庭”,以負責審理性騷擾案件,而這嶄新的法庭,會先在巴生河流域成立及落實,可以隨時隨地開庭審案。
麗娜哈侖說:“我們希望最終可以在每個州屬設立這個法庭,這方面需要時間。”
她指出,“性騷擾法庭”將審理在法令生效後的新案件,不會審理舊案。
她也說,在費用方面,不會對民眾帶來負擔。
她指出,這項法案並非該部門自行擬定,而是經過總檢察長的審核。
麗娜哈侖也說,這項法案是在下議院通過的,也是國會議員們通過的,因此希望所有的國會議員能以身作則。
“如果我們遵守國家原則,第五項原則就是培養德行。”
法庭成員應由部長委任
此外,在此法案下,“性騷擾法庭”的法庭成員應由部長委任,其中庭長和副庭長,會從司法和法律部門的成員中委任;成員人數至少5名,其中包括:(i)現任或曾在司法和法律服務部門任職的人;(ii)受承認律師,並且從事執業的時間不少於7年。
同時,部長也需委任一名法庭秘書及任何數量的官員,以執行法庭的功能。
“法庭有權審理和裁決任何人提出的任何性騷擾投訴。”
訴訟雙方須出席聽證會
不得由辯護人及律師代表
在性騷擾投訴的聽證會上,訴訟的每一方都有權出席並聽取意見,除了未成年人或不良於行者可由代理人或訴訟監護人代表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聆訊中由辯護人及律師代表。
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或不能讓代理人或訴訟監護人代表的人,仲裁庭可以施加仲裁庭認為必要的條件,以確保訴訟的另一方不會被置於嚴重不利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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