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教师身陷澳门骗局,被诈骗730万令吉的轰动案件,虽然逮捕到10名钱骡,并且在本月10日控上安邦法庭,然而他们只被判罚款1000令吉了事,虽然高达数百万令吉经由他们的银行账户被转走。
独家报导:本报专案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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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骡虽然只是借出银行户头,却是诈骗案最大的帮凶,如果没有他们提供户头,不法分子不可能轻易地把巨额存款转走,更令受害者气愤的是,纵然警方最后逮捕到涉案的钱骡,并将他们提控上庭,但这些钱骡很可能只是被罚款1000令吉。
730万骗案仅罚1000
一名教师身陷澳门骗局,被诈骗730万令吉的轰动案件,虽然逮捕到10名钱骡,并且在本月10日控上安邦法庭,然而他们只被判罚款1000令吉了事,虽然高达数百万令吉经由他们的银行账户被转走。
此新闻报道引起民众热议,参与多起调查钱骡账户和不法集团的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部警官庄警长向《星洲日报》指出,警方在调查钱骡案件时处于非常难为的情况,警方好不容易逮捕到钱骡,完成搜证及调查报告,但最终提控什么罪名,是由副检察司定夺。
认为钱骡属同谋
他指出,从警方的角度来看,钱骡属于诈骗案同谋,若没有他们提供银行账户,诈骗集团无法轻易行骗,因为骗子不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来行骗。
“但按照我国现有的法令,由于大部分钱骡并未直接涉及骗案,警方也无法建议副检察司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欺骗)条文提控钱骡。”
他说,一些被捕的钱骡,可能有高达数十万令吉的诈骗款项流经他们的银行账户,但他们被提控后,可能只是罚款1000至3000令吉。
“若没有源源不绝的钱骡账户,相信国内的诈骗案会减少许多。”
吴健南:钱骡依罪名判刑 “法令阐明可控欺诈”
执业律师吴健南认为,并非法官轻判,关键在于总检察署选择以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MINOR OFFENCES ACT 1955)来立案,而在有关条文下,最高罚款额就只是1000令吉。
他认为,钱骡应该为借出户头的行为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而不只是以1000令吉罚款来“小惩”,惩罚和罪状太轻不但无法起到吓阻作用,甚至可能会让犯罪集团和“钱驴”认为刑罚不过是“小菜一碟”,继续肆无忌惮的活动。
依提控罪名判刑
他说,站在法律角度,刑罚理应和涉案人犯下的罪行对称,法官在这件事情上是很被动的,因为法官只能根据总检察署提出的控状来决定罪名成立与否,以及根据有关条文列明的刑罚来判刑。
“其实在刑事法典里,有一些相关条文的刑罚更重,例如根据刑事法典第424条文,钱骡可被提控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一旦罪成,可被判刑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和微型罪案法令相比,这项提控会更合适。”
指应控更重罪状 “刮刮乐”时代已掀议
吴健南指出,罪状与罪行不对称的问题,不是最近才发生的事,早在“刮刮乐”盛行的年代就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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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大家还有印象,应该记得‘刮刮乐’骗子被逮到及被提控上庭后俯首认罪,最多是被判各罚款100令吉而已,因为当时捡控方是以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立案。”
他解释,在罪状与罪行同等的这件事情上,只有总检察署有主动权,事实上,刑事法典的法令,有足够的严法可以惩罚钱骡,总检察署应该以更严厉的罪状提控。
“当钱骡越来越猖獗时,就必须通过严刑来以儆效尤。就像我们对付‘毒驴’一样。钱骡背后有诈骗集团,毒驴背后有大毒枭,为什么我们即便无法捉到大毒枭,却还是严惩毒驴,反观面对钱骡的时候就手下留情呢?”
“轻微罪行法令带有一点道德意味,对涉及巨款骗局的钱骡来说太轻了。毕竟随着情况越来越猖獗,借出户头获得好处的钱骡已不能以无知作为借口。”
不知触法说法不可信
曾经有一名钱骡向吴健南求助,一名在当夜市小贩的年轻人,把银行户头借给他人,最后在多州法庭面对控状。
他说,这是一个比较初期的钱骡案例,当时还没盛行银行转账。这名年轻人坦承借出银行户头获得好处,也不过是一个月百余令吉的“租用费”,相信是因为缺乏常识和教育程度不高,他并没意识到自己会面对严重的后果。
“由于借他户头的大耳窿集团在多州干案,汇款都是转进这名年轻人的银行户头,所以当各州受害人向警方报案时,各州警方开档调查,并找到户头属于年轻人,就在各州法庭提控他。
他表示,钱骡在借出户头时有得到甜头,所以他们一般只会想到眼前的利益,而不会意识到后面的风险。
“要说钱骡真的一无所知,那肯定是骗人的,毕竟他有获得利益,就会预料对方会利用他的户头,然而他们只是想到自己户头里没钱,不会被盗取金钱又有额外收入,只要自己没犯法就好,但把户头借给不法集团,其实就是犯法了。”
回酬有出国旅游等形式
吴健南所接触的案例中,钱骡获得的好处相当多元化,有的是一个月有百余令吉“租金”,有的还有配套,回酬是出国旅游等,一般上不法集团都是会向失业人士或低收入群下手。
“以前是借用银行卡的年代,借卡人会戴帽子口罩遮掩样貌到提款机提款,警方只捉到钱骡却追踪不到幕后黑手还可理解。现在是明目张胆线上转账,一个户头搭着一个户头的转,要查户头拥有人并不难。”
控方援引条款不一 轻则罚款 重则坐牢
我国警方每年内逮捕万名钱骡并控上法庭,过去6个月有不少钱骡被法庭定罪,被罚款数百令吉至数千令吉了事,其实控方也可以援引其他法律条款被告面对重刑,例如马六甲一名钱骡在违反刑事法典第424条文(不诚实转移或隐瞒财产)被控,认罪后判处坐牢6个月。
案例一:10人各罚1千
私人学院教师被澳门骗局骗走730万令吉,警方逮捕了10名“钱驴”并控上法庭,但这些承认借出银行户头用作骗钱工具的钱骡,只是各罚款1000令吉。
作为澳门骗局第一层“钱骡”的10名被告是于6月10日,被警方押到安邦法庭提控。警方援引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之物),即个人银行户头收取一笔无法解释来源的金钱,提控所有被告。
10名被告皆认罪,推事诺玛占宣判10人罪名成立,各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代替。
案例二:男子监6个月
马六甲警方于3月8日将2名涉嫌成为澳门骗局钱骡的巫裔男子提控上庭,其中一名嫌犯莫哈末赛夫(35岁)认罪,被判坐牢6个月。
根据控状指出,莫哈末赛夫于2017年10月23日,被发现隐瞒收取一笔2400令吉的款项,该笔款项相信涉及澳门骗局的骗款,被告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424条文(不诚实转移或隐瞒财产),被告当场认罪,推事娜比哈判他坐牢6个月;另一名被告莫哈末阿米鲁拉(33岁)则以5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
案例三:3人各罚400至1100
关丹警方于7月14日提控3名将银行户口借给不法集团的钱骡,3名被告分别是三苏沙巴利(43岁)、杨康进(41岁)及约翰洪伟恩(27岁)。
三苏沙巴利被控于今年1月9日通过马银行的户头,接收来自一女子刷单汇出的600令吉款项;被告认罪后,被判罚款400令吉或以2个月监禁代替。
杨康进面对的首项罪状指他于今年2月22日,通过武吉乌美路的马银行提款机提取一笔2000令吉款项。次项控状指他今年2月24日,在米昔拉路的马银行提款机获取一笔1000令吉款项,两罪名各判罚款550令吉和500令吉。
约翰洪伟恩的首项罪状指他今年2月21日,在武吉乌美路的马银行提款机提取一笔3000令吉款项。 次项控状是指他于今年2月26日,通过市区的联昌银行提款机提取一笔1000令吉款项。两项罪状分别被判罚款600令吉和500令吉。
案例四:2男女各罚1000及1750
2名巫裔男女成为澳门骗局钱骡,本月13日被警方援引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拥有来历不明财物)条文提控。
首被告依克兰罗斯兰(38岁,未婚),来自关丹实达利,他被控去年6月30日,借出马来亚银行的私人户头,协助诈骗集团收取梁姓受害者汇入的1万3900令吉。被告认罪后,推事努鲁法拉涵宣判被告罪名成立,罚款1000令吉或坐牢2个月替代。
被告西蒂诺达丽雅(41岁,单亲妈妈),来自关丹柏灵栋,被控于5月6日至8日,通过兴业银行的个人户头,接收一名女子缴付“爱的包裹”快递费和其他费用而汇入的1万2300令吉。推事努鲁法拉涵判决被告罪名成立,罚款1750令吉或以坐牢3个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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