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教師身陷澳門騙局,被詐騙730萬令吉的轟動案件,雖然逮捕到10名錢騾,並且在本月10日控上安邦法庭,然而他們只被判罰款1000令吉了事,雖然高達數百萬令吉經由他們的銀行賬戶被轉走。
獨家報導:本報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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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騾雖然只是借出銀行戶頭,卻是詐騙案最大的幫兇,如果沒有他們提供戶頭,不法分子不可能輕易地把鉅額存款轉走,更令受害者氣憤的是,縱然警方最後逮捕到涉案的錢騾,並將他們提控上庭,但這些錢騾很可能只是被罰款1000令吉。
730萬騙案僅罰1000
一名教師身陷澳門騙局,被詐騙730萬令吉的轟動案件,雖然逮捕到10名錢騾,並且在本月10日控上安邦法庭,然而他們只被判罰款1000令吉了事,雖然高達數百萬令吉經由他們的銀行賬戶被轉走。
此新聞報道引起民眾熱議,參與多起調查錢騾賬戶和不法集團的武吉阿曼商業罪案調查部警官莊警長向《星洲日報》指出,警方在調查錢騾案件時處於非常難為的情況,警方好不容易逮捕到錢騾,完成蒐證及調查報告,但最終提控什麼罪名,是由副檢察司定奪。
認為錢騾屬同謀
他指出,從警方的角度來看,錢騾屬於詐騙案同謀,若沒有他們提供銀行賬戶,詐騙集團無法輕易行騙,因為騙子不可能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來行騙。
“但按照我國現有的法令,由於大部分錢騾並未直接涉及騙案,警方也無法建議副檢察司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欺騙)條文提控錢騾。”
他說,一些被捕的錢騾,可能有高達數十萬令吉的詐騙款項流經他們的銀行賬戶,但他們被提控後,可能只是罰款1000至3000令吉。
“若沒有源源不絕的錢騾賬戶,相信國內的詐騙案會減少許多。”
吳健南:錢騾依罪名判刑 “法令闡明可控欺詐”
執業律師吳健南認為,並非法官輕判,關鍵在於總檢察署選擇以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MINOR OFFENCES ACT 1955)來立案,而在有關條文下,最高罰款額就只是1000令吉。
他認為,錢騾應該為借出戶頭的行為付出更大的法律代價,而不只是以1000令吉罰款來“小懲”,懲罰和罪狀太輕不但無法起到嚇阻作用,甚至可能會讓犯罪集團和“錢驢”認為刑罰不過是“小菜一碟”,繼續肆無忌憚的活動。
依提控罪名判刑
他說,站在法律角度,刑罰理應和涉案人犯下的罪行對稱,法官在這件事情上是很被動的,因為法官只能根據總檢察署提出的控狀來決定罪名成立與否,以及根據有關條文列明的刑罰來判刑。
“其實在刑事法典裡,有一些相關條文的刑罰更重,例如根據刑事法典第424條文,錢騾可被提控不誠實或欺詐轉移或隱瞞財產,一旦罪成,可被判刑不超過5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和微型罪案法令相比,這項提控會更合適。”
指應控更重罪狀 “刮刮樂”時代已掀議
吳健南指出,罪狀與罪行不對稱的問題,不是最近才發生的事,早在“刮刮樂”盛行的年代就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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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大家還有印象,應該記得‘刮刮樂’騙子被逮到及被提控上庭後俯首認罪,最多是被判各罰款100令吉而已,因為當時撿控方是以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立案。”
他解釋,在罪狀與罪行同等的這件事情上,只有總檢察署有主動權,事實上,刑事法典的法令,有足夠的嚴法可以懲罰錢騾,總檢察署應該以更嚴厲的罪狀提控。
“當錢騾越來越猖獗時,就必須通過嚴刑來以儆效尤。就像我們對付‘毒驢’一樣。錢騾背後有詐騙集團,毒驢背後有大毒梟,為什麼我們即便無法捉到大毒梟,卻還是嚴懲毒驢,反觀面對錢騾的時候就手下留情呢?”
“輕微罪行法令帶有一點道德意味,對涉及鉅款騙局的錢騾來說太輕了。畢竟隨著情況越來越猖獗,借出戶頭獲得好處的錢騾已不能以無知作為藉口。”
不知觸法說法不可信
曾經有一名錢騾向吳健南求助,一名在當夜市小販的年輕人,把銀行戶頭借給他人,最後在多州法庭面對控狀。
他說,這是一個比較初期的錢騾案例,當時還沒盛行銀行轉賬。這名年輕人坦承借出銀行戶頭獲得好處,也不過是一個月百餘令吉的“租用費”,相信是因為缺乏常識和教育程度不高,他並沒意識到自己會面對嚴重的後果。
“由於借他戶頭的大耳窿集團在多州幹案,匯款都是轉進這名年輕人的銀行戶頭,所以當各州受害人向警方報案時,各州警方開檔調查,並找到戶頭屬於年輕人,就在各州法庭提控他。
他表示,錢騾在借出戶頭時有得到甜頭,所以他們一般只會想到眼前的利益,而不會意識到後面的風險。
“要說錢騾真的一無所知,那肯定是騙人的,畢竟他有獲得利益,就會預料對方會利用他的戶頭,然而他們只是想到自己戶頭裡沒錢,不會被盜取金錢又有額外收入,只要自己沒犯法就好,但把戶頭借給不法集團,其實就是犯法了。”
回酬有出國旅遊等形式
吳健南所接觸的案例中,錢騾獲得的好處相當多元化,有的是一個月有百餘令吉“租金”,有的還有配套,回酬是出國旅遊等,一般上不法集團都是會向失業人士或低收入群下手。
“以前是借用銀行卡的年代,借卡人會戴帽子口罩遮掩樣貌到提款機提款,警方只捉到錢騾卻追蹤不到幕後黑手還可理解。現在是明目張膽線上轉賬,一個戶頭搭著一個戶頭的轉,要查戶頭擁有人並不難。”
控方援引條款不一 輕則罰款 重則坐牢
我國警方每年內逮捕萬名錢騾並控上法庭,過去6個月有不少錢騾被法庭定罪,被罰款數百令吉至數千令吉了事,其實控方也可以援引其他法律條款被告面對重刑,例如馬六甲一名錢騾在違反刑事法典第424條文(不誠實轉移或隱瞞財產)被控,認罪後判處坐牢6個月。
案例一:10人各罰1千
私人學院教師被澳門騙局騙走730萬令吉,警方逮捕了10名“錢驢”並控上法庭,但這些承認借出銀行戶頭用作騙錢工具的錢騾,只是各罰款1000令吉。
作為澳門騙局第一層“錢騾”的10名被告是於6月10日,被警方押到安邦法庭提控。警方援引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條文(擁有來歷不明之物),即個人銀行戶頭收取一筆無法解釋來源的金錢,提控所有被告。
10名被告皆認罪,推事諾瑪佔宣判10人罪名成立,各罰款1000令吉,若無法償還罰款,則以3個月監禁代替。
案例二:男子監6個月
馬六甲警方於3月8日將2名涉嫌成為澳門騙局錢騾的巫裔男子提控上庭,其中一名嫌犯莫哈末賽夫(35歲)認罪,被判坐牢6個月。
根據控狀指出,莫哈末賽夫於2017年10月23日,被發現隱瞞收取一筆2400令吉的款項,該筆款項相信涉及澳門騙局的騙款,被告被控違反刑事法典第424條文(不誠實轉移或隱瞞財產),被告當場認罪,推事娜比哈判他坐牢6個月;另一名被告莫哈末阿米魯拉(33歲)則以5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
案例三:3人各罰400至1100
關丹警方於7月14日提控3名將銀行戶口借給不法集團的錢騾,3名被告分別是三蘇沙巴利(43歲)、楊康進(41歲)及約翰洪偉恩(27歲)。
三蘇沙巴利被控於今年1月9日通過馬銀行的戶頭,接收來自一女子刷單匯出的600令吉款項;被告認罪後,被判罰款400令吉或以2個月監禁代替。
楊康進面對的首項罪狀指他於今年2月22日,通過武吉烏美路的馬銀行提款機提取一筆2000令吉款項。次項控狀指他今年2月24日,在米昔拉路的馬銀行提款機獲取一筆1000令吉款項,兩罪名各判罰款550令吉和500令吉。
約翰洪偉恩的首項罪狀指他今年2月21日,在武吉烏美路的馬銀行提款機提取一筆3000令吉款項。 次項控狀是指他於今年2月26日,通過市區的聯昌銀行提款機提取一筆1000令吉款項。兩項罪狀分別被判罰款600令吉和500令吉。
案例四:2男女各罰1000及1750
2名巫裔男女成為澳門騙局錢騾,本月13日被警方援引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擁有來歷不明財物)條文提控。
首被告依克蘭羅斯蘭(38歲,未婚),來自關丹實達利,他被控去年6月30日,借出馬來亞銀行的私人戶頭,協助詐騙集團收取梁姓受害者匯入的1萬3900令吉。被告認罪後,推事努魯法拉涵宣判被告罪名成立,罰款1000令吉或坐牢2個月替代。
被告西蒂諾達麗雅(41歲,單親媽媽),來自關丹柏靈棟,被控於5月6日至8日,通過興業銀行的個人戶頭,接收一名女子繳付“愛的包裹”快遞費和其他費用而匯入的1萬2300令吉。推事努魯法拉涵判決被告罪名成立,罰款1750令吉或以坐牢3個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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