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4日綜合電)桃園1名劉姓男大生2019年在網路認識1名年僅11歲的女童,竟帶女童到公園廁所進行性行為,沒想到就這麼一次,女童就懷了劉男的孩子,還產下1女,女童爸媽氣炸,怒告劉男與未成年人性交。儘管劉男一度不認帳,質疑孩子可能不是他的,但法官將女嬰和劉男DNA送鑑定,確認他就是孩子的爸,審酌劉男最後和女童父母達成和解,最高法院日前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他1年8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和女童2019年在網路認識後,約她外出見面,沒想到兩人第一次見面,劉男慾火焚身,明知女童只有11歲,仍帶她到住家附近的公園公廁發生關係,女童因此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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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童小腹日漸隆起,到了懷孕8個月時,媽媽察覺有異,追問才知道她和劉男偷嚐禁果,氣炸怒告劉男,而女童後來生下1名女嬰,年紀輕輕就當了媽。
高院審理時,劉男起初否認在公廁嘿咻,堅稱地點是在女童的房間,他甚至還質疑女童性生活混亂,懷疑小孩不是他的。
但因女童父親駁斥,家裡每天都有人在,女兒不可能帶男網友回家,且女童從頭到尾都證稱和劉男是在公廁做壞壞的事,再加上法官採集女童生下的女嬰唾液和劉男比對DNA,證明小孩是他的,戳破他的謊言,劉男最後才全盤認了。
法官審酌劉男明知女童年紀輕輕,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竟為一己私慾和女童發生性行為,導致女童年僅11歲就產子當媽,甚至得知女童懷孕後還一度不敢面對,質疑小孩的血緣關係,對女童造成2次傷害,不過考量他後來和女童父母達成和解,再加上從兩人LINE的對話紀錄顯示,雙方並非全然無感情基礎,雖他涉犯刑責3年起跳之罪,但仍依《刑法》59條減刑,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他1年8月徒刑。
但檢察官不滿劉男說好要先賠償女童母親20萬元(約3萬令吉),另按月給付2萬元(約3000令吉),卻只給了15萬元(約2.2萬令吉)就擺爛,認為二審判太輕,因此提起上訴,但仍遭最高法院駁回,劉男遭判1年8月定讞,將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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