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7日综合电)上海一船舶公司女员工刘女士在工作中因高温中暑不幸身亡,保险公司以按相关条款“无需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家属保险金4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26万7000令吉)。
《新闻晨报》报道,刘女士为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她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死亡。此前,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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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去世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到拒绝,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家属认为,刘女士是因意外伤害死亡,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则辩称,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刘女士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刘女士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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