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7日綜合電)上海一船舶公司女員工劉女士在工作中因高溫中暑不幸身亡,保險公司以按相關條款“無需承擔責任”為由拒絕賠償。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女士家屬保險金4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6萬7000令吉)。
《新聞晨報》報道,劉女士為一家船舶公司的員工,2019年8月,她在船艙內工作時因高溫中暑,經搶救無效死亡,人社局認定為工傷死亡。此前,公司曾為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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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去世後,家屬要求保險公司賠付,遭到拒絕,故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家屬認為,劉女士是因意外傷害死亡,屬於意外險的理賠範圍。保險公司則辯稱,劉女士是因中暑死亡,醫學上屬於疾病而非意外,根據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為劉女士投保意外險,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是否應對劉女士的死亡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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