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的案件可以看出,電子錢包已成為不法集團最新目標。要和不法集團鬥智鬥快,有關當局包括警方、國家銀行、多媒體委員會的行動就要夠迅速,反應要夠敏捷,不能一直處於被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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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借出銀行戶頭,每個月就有一筆固定收入;不然可以選擇一次過賣斷戶頭,就有錢進袋……這樣的誘惑讓急需用錢的人失去抵抗力,心想反正戶頭已經許久沒有用到,存款早已提空,閒著也是閒著,不如用來換取真金白銀。
以為世上真有如此便宜事,結果替自己惹了一身蟻,因為出租或出售的戶頭落入不法集團手裡,是用來進行詐騙活動,用來收取不義之財,流進戶頭的是別人的血汗錢,流出去就是不法集團的收入。他們有了一個時代會記載的名字,叫著“錢騾”。
錢騾看似只是借出銀行戶頭那麼簡單,實事上是詐騙案最大的幫兇,武吉阿曼警官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就感慨的說:“如果沒有錢騾,目前猖狂的澳門騙局會減少很多。”
犯罪集團分子不會利用自己的戶頭騙錢,否則很容易就會被查獲和落入警網,於是他們到處網羅錢騾戶頭,用來接收各種騙局匯進來的不法之財,由於掌控了錢騾戶頭,下一秒就可以把錢轉去幾個錢騾戶頭,經過縱橫陳亂的匯款路線,迷惑警方的查案方向,最後錢落入他們的手中,警方抓到的只是錢騾。
更讓受害人氣憤的是,就算警方將錢騾提控上庭,很多時候只是罰款數百令吉到數千令吉了事,受害人卻是損失了畢生蓄儲,甚至是棺材本。
不久前發生的一宗澳門騙局就令人動容,受害者是一名私立學院教師,他相信了詐騙集團的謊言,把戶頭730萬令吉匯去指定戶頭,這筆錢在21個戶頭裡流轉,警方逮到10名屬於第一線的錢騾,控上法庭各判罰款1000令吉。
警方的責任只是調查錢騾案件和收集證據,最終以什麼罪名提控是副檢察司的權力。由於大部分錢騾並沒有直接涉及詐騙,就無法援引刑罰較重的刑事法典第420(欺騙)條文提控,雖然可以控以刑事法典第424條文(欺騙及不誠實引誘移交財物),然而需要更多有力的證據,否則就會讓錢騾逃脫罪名。
最簡單就是以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立案,然而有關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只是100令吉,這樣的懲罰又如何能夠起阻嚇作用呢?警方和法律界人士都認同,懲罰太輕,連犯罪集團甚至錢騾本身都不擔心被抓,這也是造成錢騾滅不盡的其中一個原因。如果要對症下藥,警方就要收集足夠證據讓檢察署控以更重罪名。
根據星洲日報星期天頭條專案小組明查暗訪所得,詐騙集團一直在社交媒體活躍的尋找錢驢戶頭,他們看準一些人沒有固定工作,一心想要賺取快錢的軟肋,只要打出“工作輕鬆報酬高”,就可以吸引到急用錢的網民探問。
他們相信世上有如此優差,只要在網上做些買單的工作,或者協助轉賬,就可以得到優渥薪酬,當對方要求提供戶頭資料也不多疑,或者輕易相信他們的藉口;一些無辜者則以為把戶頭借給親人好友是小事;還有一些是被大耳窿追債時,因為無法還錢而以提款卡抵債。
一些人還以為一次過賣斷戶頭,賬戶此從與己無關,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觀念,因為戶頭被用來進行非法勾當,作為賬戶持有人怎樣也脫離不了關係,因為戶頭是他的名字,一旦東窗事發,詐騙集團輕鬆開脫,留下持有戶頭的錢騾面對法律的制裁。如果錢騾賬戶多次轉手,被不同的詐騙集團在不同的州屬幹案,錢騾還會被帶到各州被控,精神飽受折磨。
騙案越來越猖獗,就是因為有了錢騾戶頭提供方便,在媒體、警方和有關單位不斷宣導這方面的資訊之下,明知自己也得到好處的錢騾,再也不能以無知作為藉口。他們也應該知道,一旦成為錢騾,將會面對很大的麻煩,除了戶頭被關閉,未來也難以開設銀行戶頭,這樣一來,不論在工作或日常生活中,都會面對很大的障礙。
商業銀行已經提高開設銀行戶頭的門檻,國家銀行也擬定打擊錢騾賬戶的指南,當詐騙集團不再這麼容易找到錢騾賬頭時,他們就會繼續尋找新的途徑,從最近的案件可以看出,電子錢包已成為不法集團最新目標。要和不法集團鬥智鬥快,有關當局包括警方、國家銀行、多媒體委員會的行動就要夠迅速,反應要夠敏捷,不能一直處於被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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