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卫生部副部长拿督诺阿兹米说,任何一方如果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来支撑其含有大麻萃取物的产品即药物是用于医疗目的,有关方面可向药品控制执法组(PBKD)提交该产品的注册申请,以在马来西亚进行销售。
“卫生部不拒绝任何有关于医用大麻有效性的研究,且如果与医用大麻相关的产品已经在国外获批使用,相关公司可在马来西亚注册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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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的提问时指出,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952年毒药法令和1952年药物销售法令允许进口、销售、供应或使用含有大麻萃取物的产品用于医疗、研究或临床试验目的,惟须遵守相关法律。
目前无大麻萃取物用于医疗
“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针对含有大麻萃取物、用于医疗目的的产品在马来西亚进行临床试验。因此,卫生部欢迎任何申请,以在马来西亚对含有大麻萃取物的产品进行临床试验,以便能用于任何医疗目的。”
他说,至于有关于在法律层面上区分大麻、医用大麻和工业大麻(hemp)的建议,则需取决于大麻和哥冬工业发展小组的研究结果,以及之后内阁对该研究结果所将采取的决定。
“因此,是否要修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包括对大麻和工业大麻作出不同的解释等,是取决于届时内阁对该小组的研究结果(将采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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