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衛生部副部長拿督諾阿茲米說,任何一方如果有足夠的科學證據來支撐其含有大麻萃取物的產品即藥物是用於醫療目的,有關方面可向藥品控制執法組(PBKD)提交該產品的註冊申請,以在馬來西亞進行銷售。
“衛生部不拒絕任何有關於醫用大麻有效性的研究,且如果與醫用大麻相關的產品已經在國外獲批使用,相關公司可在馬來西亞註冊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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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國會下議院回答大馬民主聯合陣線(MUDA)麻坡區國會議員賽沙迪的提問時指出,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952年毒藥法令和1952年藥物銷售法令允許進口、銷售、供應或使用含有大麻萃取物的產品用於醫療、研究或臨床試驗目的,惟須遵守相關法律。
目前無大麻萃取物用於醫療
“截至目前,還沒有任何針對含有大麻萃取物、用於醫療目的的產品在馬來西亞進行臨床試驗。因此,衛生部歡迎任何申請,以在馬來西亞對含有大麻萃取物的產品進行臨床試驗,以便能用於任何醫療目的。”
他說,至於有關於在法律層面上區分大麻、醫用大麻和工業大麻(hemp)的建議,則需取決於大麻和哥冬工業發展小組的研究結果,以及之後內閣對該研究結果所將採取的決定。
“因此,是否要修改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包括對大麻和工業大麻作出不同的解釋等,是取決於屆時內閣對該小組的研究結果(將採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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