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沙里尔的首席辩护律师拿督菲罗兹主张,沙里尔获得的100万令吉是一笔报销(reimbursement),而这笔报销不是可征税的收入。
也是新山区前国会议员的沙里尔被控没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100万令吉,本案今日进入第三天审讯,控方重新传召首名证人国会议员事务组高级助理行政官员罗斯里出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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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首名证人提供收入文件
菲罗兹今日在庭上说,辩方要求首名证人罗斯里,提供被告从1978年起,即沙里尔作为国会议员、部长和副部长的职位期间,领取政府津贴和收入的书面文件。
他说,有必要了解沙里尔的收入,因为相关收入文件与辩方提出主张有极其关联性,辩方主张这笔款项是沙里尔个人信托基金的报销。
他说,首名证人此前提供的文件,仅选择沙里尔在2013年后所获取的津贴,出于公平考量,应该出示沙里尔在担任国会议员后所获得的收入。
该名证人罗斯里随后受询及是否能提供有关文件时说,沙里尔作为部长或副部长的收入,不在他的职务范围,他无法提供有关资料。
不过,他说,他可提供沙里尔作为国会议员的收入表,有关收入表由书记准备,但他需要征求上级的同意,以便获得准许将有关文件供以呈堂。
较早前,控方第5名控方证人大众银行淡杯分行服务经理徐巧巧(译音)供称,尾号9101的银行户头,在2014年2月期间,通过2张支票,将总额30万令吉支付给一位名为赛末欣(Syed Mohsin)的人士。
根据控方发表的开案陈词,尾号9101是沙里尔持有的大众伊斯兰银行户头。
银行经理:税收局没传召录供
证人徐巧巧在接受另一名辩方律师丹斯里祖基菲里的交叉盘问时认同,虽然本案与违反所得税法令有关,但税收局官员没有向她录取口供。
她说,她也没有向税收局提交任何文件。
她在接受辩方律师法伊沙的交叉盘问时也认同,相关支票交易没有令银行方产生怀疑,或引起任何与洗黑钱法令有关的任何警告,属于良好交易。
她随后接受纳特拉副检察司的复问时解释,她认为良好交易的原因,是因为支票获得通过,没有被退回。
案件8月8日续审。
沙里尔被控在2013年估税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未呈报真正收入,接收一张来自纳吉志期2013年11月27日的100万令吉大马伊斯兰银行支票,此举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而这笔款项疑似来自非法活动。
该支票是在2013年11月28日存入沙里尔的大众伊斯兰银行户头。
沙里尔被控在2014年4月25日,在端姑阿都哈林的税收局分局犯下上述罪行。
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的框架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罚款最多5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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