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聯邦土地發展局前主席丹斯里沙里爾的首席辯護律師拿督菲羅茲主張,沙里爾獲得的100萬令吉是一筆報銷(reimbursement),而這筆報銷不是可徵稅的收入。
也是新山區前國會議員的沙里爾被控沒向內陸稅收局申報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100萬令吉,本案今日進入第三天審訊,控方重新傳召首名證人國會議員事務組高級助理行政官員羅斯里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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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首名證人提供收入文件
菲羅茲今日在庭上說,辯方要求首名證人羅斯里,提供被告從1978年起,即沙里爾作為國會議員、部長和副部長的職位期間,領取政府津貼和收入的書面文件。
他說,有必要了解沙里爾的收入,因為相關收入文件與辯方提出主張有極其關聯性,辯方主張這筆款項是沙里爾個人信託基金的報銷。
他說,首名證人此前提供的文件,僅選擇沙里爾在2013年後所獲取的津貼,出於公平考量,應該出示沙里爾在擔任國會議員後所獲得的收入。
該名證人羅斯里隨後受詢及是否能提供有關文件時說,沙里爾作為部長或副部長的收入,不在他的職務範圍,他無法提供有關資料。
不過,他說,他可提供沙里爾作為國會議員的收入表,有關收入表由書記準備,但他需要徵求上級的同意,以便獲得准許將有關文件供以呈堂。
較早前,控方第5名控方證人大眾銀行淡杯分行服務經理徐巧巧(譯音)供稱,尾號9101的銀行戶頭,在2014年2月期間,通過2張支票,將總額30萬令吉支付給一位名為賽末欣(Syed Mohsin)的人士。
根據控方發表的開案陳詞,尾號9101是沙里爾持有的大眾伊斯蘭銀行戶頭。
銀行經理:稅收局沒傳召錄供
證人徐巧巧在接受另一名辯方律師丹斯里祖基菲裡的交叉盤問時認同,雖然本案與違反所得稅法令有關,但稅收局官員沒有向她錄取口供。
她說,她也沒有向稅收局提交任何文件。
她在接受辯方律師法伊沙的交叉盤問時也認同,相關支票交易沒有令銀行方產生懷疑,或引起任何與洗黑錢法令有關的任何警告,屬於良好交易。
她隨後接受納特拉副檢察司的復問時解釋,她認為良好交易的原因,是因為支票獲得通過,沒有被退回。
案件8月8日續審。
沙里爾被控在2013年估稅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中未呈報真正收入,接收一張來自納吉志期2013年11月27日的100萬令吉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此舉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而這筆款項疑似來自非法活動。
該支票是在2013年11月28日存入沙里爾的大眾伊斯蘭銀行戶頭。
沙里爾被控在2014年4月25日,在端姑阿都哈林的稅收局分局犯下上述罪行。
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的框架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最多50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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