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日綜合電)香港法院週二做出了一項標誌性的裁決,法官裁決放寬交付審判程序報道的限制,讓媒體可以報道案件,這將有助於揭開根據《港區國家安全法》而進行的神秘的預審的面紗。
該裁決將為其他案件開創先例,並應允許媒體報道有關《港區國安法》如何被應用的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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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區國安法》下,香港約有100人被起訴,其中絕大多數被拒絕保釋,並在審訊前被拘留了數月,有的甚至超過一年。
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及其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也是律師的鄒幸彤早前就案件向法庭申請放寬交付審判程序報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鄒幸彤今年5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羅德泉的決定。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週二頒下書面陳詞,批准豁免該案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李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2)條,假如有人申請放寬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報道限制便必須解除,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道限制。
他認為,原裁判官羅德泉拒絕申請的理由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雖然羅德泉聲稱他行使酌情權拒絕申請,但李法官指該酌情權並不存在,認為羅法官的決定屬“越權”。
羅德泉早前拒絕鄒幸彤的申請,理由是基於放寛限制會令案件未審訊,便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或會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甚至畏縮卻步,有礙公平審訊而拒絕其申請。
目前多宗受外界關注的政治案件都有報道限制,例如47人案、支聯會案等多宗涉《港區國安法》案件。有報道引述法律界人士指,今次高院的判詞雖然無約束力,但下級法院一般會跟從,例外情況是律政司提出上訴並暫緩執行,若這情況沒有出現,相關原則亦適用於47人案等交付程序,若被告申請解禁媒體報道,裁判官亦勢將要批准。
過去一年,雖然公眾被允許參加審前聽證會,但媒體的報道只限於姓名、預審日期以及法官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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