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納閩區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被控在4年前濫用職權的案件,將維持在地庭審理。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爾是在今日駁回羅茲曼,尋求將其案件由地庭移交高庭審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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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緩審訊也駁回
法庭也駁回羅茲曼暫緩審訊的申請,因為並不存在暫緩審訊的特殊情況。
莫哈末嘉米爾說,羅茲曼宣稱基於司法正義的利益,他作為納閩國會議員,案件應在高庭審理,以及此案已獲各方關注和媒體的大肆報道,因為它涉及公眾利益。
“並沒有法律闡明,申請人作為一名國會議員,案件就應在高庭審理,重點是被告欲將其案件移交高庭,是否已滿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b)條文的條件。
高庭:一視同仁對待所有被告
“必須一視同仁對待所有被告,而不計他們的身分。如果要申請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申請人作為一名從政者,不代表可享有不一樣的待遇。他(羅茲曼)跟其他被告一樣,必須滿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條文。”
莫哈末嘉米爾指出,申請人表明在審訊中,很有可能會出現3道艱難、複雜和特殊的法律問題。
法官說,法律問題必須是一項特殊,或之前不曾有定論的事宜。
“在我看來,上述3道法律問題並不歸類為特殊的法律問題。申請人也未挑戰地庭法官的威信,所以可以肯定,一旦面對法律問題,地庭法官將有能力斟酌和做出裁決。
“申請人未滿足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b)條文的條件,申請人尋求將其案件移交高庭審理的申請駁回,以及暫緩地庭案件(審訊)的申請駁回。”
出庭者包括羅茲曼代表律師莫哈末拉菲克及副檢察司阿末費沙。
本案早前擇定於8月11和12日由地庭法官羅茲娜審理。
根據控狀,現年57歲的羅茲曼濫用他身為公共機構官員的職權受賄,也就是以納閩港務局副主席的身分,將作為納閩Dermaga Merdeka港口營運商的合約,頒給與其父親和弟弟有利益關係的納閩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Labuan Liberty Port Management)。
他被指於2018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之間,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書長會議室犯罪,牴觸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條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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