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今日说,《槟州宪法》第14A条文与联邦宪法第10(1)(c)条文(结社自由)并无冲突,联邦宪法第10条文不涉及一位州议员续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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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或离开政党的权利,不同于州议员当选后必须遵守的规则。州立法议会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以规范当选议员的行为,以防他们跳槽。”
“我们的判断是,当选的州议员跳槽不具有公民个人结社权的性质,它是议会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可以受到州立法议会的资格限制(成为州立法议会成员)。”
联邦法院七司因此指示高等法院,根据今日联邦法院的裁决 ,继续进行并免除诉讼的程序。
东姑麦润也说,今日的裁决推翻了1992年吉兰丹立法议会对诺丁沙烈的案件所设下的裁决先例。当年,法院裁决该州立法议会制定的反跳槽法,与联邦宪法第10(1)(c)条文有冲突。
《槟州宪法》第14A(1)条文阐明,州议员在中选后,一旦退党、被开除党籍或被终止党籍,或者一名独立人士在中选议员后加入政党,都要悬空其议席。
早前,诗不朗再也、双溪亚齐、柏淡和直落巴巷州议员质疑《槟州宪法》第14A(1)条文的合法性,及禁止根据第14A(1)条文提呈悬空议席的动议。他们挑战槟州议会及议长所提交的原诉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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