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3日訊)聯邦法院七司宣判檳州反跳槽法有效。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今日說,《檳州憲法》第14A條文與聯邦憲法第10(1)(c)條文(結社自由)並無衝突,聯邦憲法第10條文不涉及一位州議員續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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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或離開政黨的權利,不同於州議員當選後必須遵守的規則。州立法議會有權制定自己的法律,以規範當選議員的行為,以防他們跳槽。”
“我們的判斷是,當選的州議員跳槽不具有公民個人結社權的性質,它是議會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可以受到州立法議會的資格限制(成為州立法議會成員)。”
聯邦法院七司因此指示高等法院,根據今日聯邦法院的裁決 ,繼續進行並免除訴訟的程序。
東姑麥潤也說,今日的裁決推翻了1992年吉蘭丹立法議會對諾丁沙烈的案件所設下的裁決先例。當年,法院裁決該州立法議會制定的反跳槽法,與聯邦憲法第10(1)(c)條文有衝突。
《檳州憲法》第14A(1)條文闡明,州議員在中選後,一旦退黨、被開除黨籍或被終止黨籍,或者一名獨立人士在中選議員後加入政黨,都要懸空其議席。
早前,詩不朗再也、雙溪亞齊、柏淡和直落巴巷州議員質疑《檳州憲法》第14A(1)條文的合法性,及禁止根據第14A(1)條文提呈懸空議席的動議。他們挑戰檳州議會及議長所提交的原訴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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