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前任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认为,政府应修改防范罪案法令(POCA),以赋予警方权利更有效调查并对付私会党、贩卖人口以及赌博等等有组织犯罪活动。
随着联邦法院在今年4月宣判,防范罪案法令(POCA)中限制法官要求知道扣留理由的豁免司法审查条文无效,慕沙哈山认为必须修改防范罪案法令中第4(1)以及第4(2)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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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内政部必须重新评审的事项,好让警方能更有效执法。”
他今日为“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在困境中……犹如老虎失去了犬齿”论坛座席主讲人时,如是指出;其他主讲人分别是前任律政司拿督斯里阿都拉萨慕沙、前任总检察署检控组副主任拿督依萨以及国立大学犯罪心理学家莫哈末拉欣卡马鲁丁博士。
“警方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并不是要陷害任何人……因此我呼吁内政部能重新评审这项法令。”
对于警方,慕沙哈山也劝告切勿因此而气馁,尽管无法引用防范罪案法令对付罪犯,警方尚可援引其他法令条文继续执法。
他同时也警告涉及有组织罪案的罪犯,千万别就此肆意妄为;而警队上下也务必廉洁奉公、切忌滥权,好让社会大众能对警方寄予信任。
另外,全国刑事调查部总监拿督斯里阿都加里尔也指出,警方将会把各位主讲人在论坛上发表的意见提呈内政部及总检察署,以确保有关法令下的权利还予警方。
“在初步阶段,警方将与内政部的法律顾问进行商讨再将修正案提呈总检察署,之后才会提呈国会进行辩论。”
他强调,警方将确保不会发生滥权问题的同时,人民的人权也会受到保护。
打击国内有组罪案
1959年防范罪案法有效
另一方面,阿都拉萨也异口同声指出,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对于打击国内的有组织罪案非常有效,甚至在对付犯罪组织中的“小角色”也有一定的成效。
他举例,在打击那些负责把风,并且不会被受害者认出的“小角色”,防范罪案法令便可发挥作用;警方可依据其他被捕嫌犯的口供,作为呈堂证据提控他们。
“有些时候证人基于各种因素如受到威胁,害怕在法庭上公开供证,这时便可引用防范罪案法令保障证据,并且不会让嫌犯轻易逃过刑法。”
他补充,防范罪案法令也可对罪犯或试图犯罪者达到警示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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