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訊)上訴庭今天以2比1多數票裁定,大馬婦女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權依法成為大馬公民。
以法官拿督卡馬魯丁為首的三司在發表多數裁決時,批准大馬政府、內政部和國民登記局總監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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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票來自卡馬魯丁和法官拿督阿茲莎,法官拿督南達巴蘭則持異議。
南達巴蘭認為我國現有的公民權法令不允許大馬女公民在海外產下的子女自動獲得公民權,是在歧視大馬女性。
2021年9月9日,非政府組織“家庭前緣”(Family Frontiers)及6名與外籍人士結婚並在海外誕下孩子的母親入稟高庭,聯合起訴大馬政府、內政部長、國民登記局,吉隆坡高庭裁決,大馬籍婦女與外籍配偶在海外出生孩子也可以獲得公民權,不過3名答辯人稍後提出上訴。
高庭去年9月裁決大馬女公民海外產子可以自動獲得公民權,政府上訴後,上訴庭今日推翻高庭的裁決。
法官:“父親”字眼不含括母親
卡馬魯丁推翻高庭的判決指出,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闡明的“父親”字眼意指生物學父親,不能延伸到含括母親或父母。
他指出,雖然高庭裁決援引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允許大馬籍母親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自動獲得公民權,並裁定第 1 (b)條款中 “父親”字眼的詮釋必須含括母親。
但是,第14(1)(b)條款中的“父親”及其第二附表的相關條款是清晰明確的,不能詮釋為包括“母親”。
“唯有國會才能改寫憲法,法庭不能修改憲法。法庭不能隨心所欲地更改憲法,因此批准政府的上訴,無需支付堂費,而高庭的裁決則擱置。”
南達巴蘭:憲法暗示血統低於父親
“歧視嫁外國人婦女”
持異議的南達巴蘭認為,聯邦憲法第8(2)條款、第 14(1)(b)條款及相關條款之間存在明顯的衝突,這暗示母親的血統低於父親的血統。
“這是對大馬籍母親的侮辱,也是對嫁給外國人的大馬籍母親的歧視。法庭詮釋憲法理論旨在防止導致歧視的公民權謬論,因此(聯邦憲法)要平衡地詮釋,以防止對大馬籍母親的歧視。”
他也表明,6名大馬籍母親海外出生孩子獲得公民權文件的現狀維持不變,直至聯邦法院處理她們的上訴。
至於不屬於訴訟申請人之列的其他大馬籍母親,若她們已為海外出生的孩子向國民登記局提出申請,這些申請應該暫時凍結,而不應該直接駁回。
高級聯邦律師劉宏斌(譯音)代表3名答辯人,拿督古迪亞星則代表家庭前緣和6名大馬籍母親。
駁印籍女子公民權上訴
另外,上訴庭三司也以2比1的票數,駁回24歲女子瑪希莎的上訴,維持高庭駁回她尋求宣判依法成為大馬公民訴訟申請的裁決。
瑪希莎是大馬籍母親與印度籍父親在印度出生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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