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11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汙案的檢控團隊今日完成舉證階段,並向辯方提供27名辯方證人名單;案件擇定9月1日進入辯方口頭陳詞階段。
主控官拿督拉惹羅茲拉副檢察司在反貪會查案官馬亨德蘭結束供證後宣佈,控方完成檢控階段的舉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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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控方向辯方提供27名證人,其中包括內政部前副秘書長(管制和執法)拿督瓦哈莫哈末、公共及私人界合作單位(UKAS)副主任拉惹莫哈末阿茲漢及本案舉報人反貪會官員維傑庫馬等。
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隨後在庭上說,感謝控辯方給予合作,完成檢控階段的工作,同時諭令控辯雙方在口頭陳詞前,入稟書面陳詞;辯方和控方分別將在本月29日和9月5日入稟書面陳詞。
9月5至8日控方口頭陳詞
高庭已擇定9月日和2日聆聽辯方口頭陳詞,9月5至8日則聆聽控方口頭陳詞。
本案於2021年5月24日開審,控方傳召了18名證人出庭供證,共有107份呈堂文件。
69歲的阿末扎希面對33項向Ultra Kirana有限公司收取1356萬新元賄賂的指控,以內政部長身分發出支持信,讓該公司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服務中心(OSC)及外國簽證系統(VLN)。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 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受賄),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他在另外7項控狀下,被控身為內政部長,收取上述公司的現金115萬新元、300萬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及2017年4月,在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馬亨德蘭:沒錄供原因
賬本沒記錄希山名字
較早前,馬亨德蘭在接受辯方律師拿督阿末再迪的交叉盤問時稱,他沒有向內政部時任部長拿督斯里希山慕丁錄取口供,是因為根據證人口供及UKSB的公司賬本,沒有記錄後者的名字。
被問到在舉報人的投報中出現希山慕丁的名字,沒有向後者錄取口供的原因時,馬亨德蘭如是回答。
希山慕丁曾於2009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5日擔任內政部長。UKSB在2012年已與政府簽署在中國營運一站式服務中心的協議,以提供相關簽證服務。
38歲的馬亨德蘭作為控方第18名證人繼續出庭供證,他在2014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擔任反貪會高級監察官,目前是反貪會高級官員。
否認只專注查扎希
馬亨德蘭受詢此案是否僅專注調查扎希時表示不同意,並指出,他接到的指示是專注在涉及一站式服務中心和外國簽證系統合約的內政部官員和部長,包括希山慕丁和阿末扎希。
他同意此案除了扎希,沒有一人被控上庭,但他不同意,即控方是選擇性提控扎希及提控扎希具有政治迫害的性質。
另外,他也不認同扎希僅有2次,收取UKSB的10萬令吉的主張。
他隨後接受主控官林偉強副檢察司的復問時指出,根據他獲得的證人口供,包括陳雄順(譯音,UKSB前行政經理)、李偉坤(譯音)和旺克里斯(兩人皆為UKSB前董事)的證詞及相關付款記錄賬本,確認該公司的付款金額比上述提到的金額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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