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上诉庭裁定,只有与外国配偶结婚的大马籍父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才有权依法获得公民权,联邦宪法的“父亲”一词仅指父亲,并不包括母亲。
上诉庭法官拿督斯里卡玛鲁丁于上周五上诉庭以2比1多数票裁定,大马妇女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权依法成为大马公民的书面判决理由中说,联邦宪法第 1 (b)条文第二附表第二部分中的“父亲”(father)一词仅指父亲,并不包括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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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它阻止了与非马来西亚公民结婚的大马籍母亲,将其公民身份传递给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的孩子。
卡马鲁丁在今天公布的判决理由中说,联邦宪法的制定者打算根据法律规定,马来西亚日或之后出生的孩子公民身份必须遵循父亲的身份。
“在我看来,法院不应该质疑为什么制定该法律,或者国会是否在制定法律时考虑了它的想法,但法院的职责是相应地解释已制定的法律。”
他说,联邦宪法第15(2)条规定了与外国配偶结婚的马来西亚母亲,为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获得大马公民身份的补救措施。
卡马鲁丁表示,母亲的不满并不违反宪法第 15 条第 2 款,该法律为她们为子女申请公民提供了补救措施。
“制度可以改进或改变,我同意这个问题需要由有关当局解决。”
卡马鲁丁认为,高庭正在修改有关授予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的儿童公民身份的法律,通过将“父亲”一词解释为母亲的方式来应用已经生效的现行法律和政策。
上诉庭上周五以2比1多数票裁定,大马妇女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权依法成为大马公民。以法官拿督卡马鲁丁为首的三司在发表多数裁决时,批准大马政府、内政部和国民登记局总监所提出的上诉。
多数票来自卡马鲁丁和法官拿督阿兹莎,法官拿督南达巴兰则持异议。
另外,上诉庭三司也在同日以2比1的票数,驳回24岁女子玛希莎的上诉,维持高庭驳回她寻求宣判依法成为大马公民诉讼申请的裁决。
玛希莎是大马籍母亲与印度籍父亲在印度出生的女儿。
卡马鲁丁在判决理由表示,透过国会程序是解决道德和社会困境引起的争议和复杂问题的更好方法。
他说,联邦宪法14(1)(b)条款和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1(b)条款对女性没有性别歧视。
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规定,每个在马来西亚日或之后出生的人,只要符合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中的任何条件,都可依法成为公民,而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款规定,所有在联邦以外出生且其父亲在其出生时为大马公民的人,均依法成为公民。
而在有利于母亲的少数判决中,法官拿督南塔巴兰表示,政府说在大马母亲无法让海外出生孩子依法成为大马公民一事上不存在歧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他说:“毫无疑问,第14(1)(b)条款与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1(b)条款同读,是完全和固有地歧视那些孩子被剥夺公民身份的大马母亲的权利,只因为他们的配偶是外国人,且孩子是在海外出生。”
他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8(2)条款,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第1(b) 条款中的“父亲”一词,应以非歧视的方式解读,即应包括“母亲”。
“以承认父亲而不是母亲的血统,来赋予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公民身份,这种实行性别歧视是违宪的。”
周五,上诉庭三司还明确表示,6名大马籍母亲海外出生孩子获得公民权文件的现状维持不变,直至联邦法院处理她们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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